| 门诊特殊疾病、家庭病床审批及费用结算办理指南
u 业务名称
门诊特殊疾病、家庭病床审批及费用结算
u 行政依据
1、成都市劳动局关于印发《成都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成劳发[2000]203号)
2、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成都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管理办法》的通知(成劳社办[2005]84号)
u 服务对象
需办理门诊特殊疾病、家庭病床审批及费用结算的参保人员
u 办理程序
1、门诊特殊疾病、家庭病床审批程序
(1)参保人员选择一家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作为门诊特殊疾病或家庭病床疾病的治疗医院,到医院门诊医疗办公室领取《成都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审批表》或《成都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家庭病床审批表》;
(2)由医院填写《成都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审批表》或《成都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家庭病床审批表》确定治疗方案并加盖医院公章;
(3)参保人员持《成都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审批表》或《成都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家庭病床审批表》到市医保局基本医疗处办理审批。初次申办的参保人员须同时出示6个月内三甲医院或专科医院的检查报告单、病情证明书。
(4)中断治疗6个月以上如需继续治疗的参保人员按初次办理程序进行办理。
2、结算程序
1、申请人应先填写《成都市城镇职工特殊疾病医疗费统筹支付结算表》
2、基本医疗处经办人员对申报人提供的资料进行受理;
3、费用审核处专人审核门诊特殊疾病、家庭病床医疗费用;
4、基本医疗处经办人员将审核结果录入计算机系统并打印拨付单据;
5、申报人员对拨付单据银行帐号、拨付金额进行确认并签字;
6、申报人员于5个工作日后到转帐银行查询报销金额。
u 结算所需资料
1、门诊特殊疾病、家庭病床审批表
2、财政、税务部门制作或监制的门诊医疗服务收费专用票据
3、专用病历处方
4、检查、化验报告单
5、药品和治疗项目价格清单
6、特殊疾病、家庭病床门诊治疗期间发生住院的需提供住院费用明细清单
7、社保卡、本人和代办人身份证、本人在成都市建行、农行或工行活期储蓄账号
u 承办部门
成都市医疗保险管理局基本医疗保险处
u 联系电话
87706604(自动转12333)、87706728
u 办理地点
成都市医保局3楼2区4、5号窗口 (成都市二环路北一段4号)
u 办理时限
15个工作日以内(特殊情况除外)
u 备注
1、门诊特殊疾病、家庭病床在所审批的定点医疗机构和时间内产生的门诊医疗费用,应在审核期满后3个月内办理结算手续,逾期不予结算;
2、未按要求提供资料的,不予受理结算;
3、参保人员在住院期间,不能办理门诊特殊疾病审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