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务员门诊医疗费用结算办理指南
u 业务名称
公务员门诊医疗费用结算
u 行政依据
1、 成都市劳动局成都市财政局关于我市市级国家公务员实行医疗补助和住院补充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成劳发[2000]209号);
2、 成都市劳动局关于市级机关事业单位公务员医疗补助部分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成劳发[2001]42号)、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成都市财政局关于市级国家公务员门诊医疗费实行按年龄段补助的通知(成劳发[2003]35号)
u 办理条件
市级国家公务员
u 办理程序
1、 按照公务员门诊医疗费补助申报表(一式两联)和公务员门诊医疗费补助汇总表(一式两联)的要求,按季度填报有关基础资料及数据
2、 每季度第一个月(4月、7月、10月、次年1月)的1至20日,由单位经办人将上季度的申报资料交公务员门诊医疗费补助窗口,经审核后按规定拨付
3、 正局级一、二、三季度申报资料由单位经办人在4月、7月、10月的19、20日两天(遇节假日顺延)交劳动保障大厦1012号办公室,四季度申报资料在12月15日前交1012号办公室,经审核后按规定拨付
u 所需资料
在定点医院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报销需提供的资料:
1、 门诊医疗费发票
2、 复式处方(同一次门诊发票与处方对应粘贴)
3、 病历
4、 检查、治疗、化验等项目须有病历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口腔治疗须提供治疗清单)
凭定点医院处方到定点药店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报销需提供的资料
1、 药店零售商业发票(发票上应注明药品名称及单价或附药店小票)
2、 定点医院处方
3、 病历
u 承办部门
成都市医疗保险管理局补充医疗处
u 联系电话
87706725
u 办理地点
成都市人民政府第四办公大楼3楼1区10、11号窗口
u 承诺时限
10份以下当天办理完毕,10份以上由医保局工作人员办理完毕后通知单位经办人
u 服务时限
10份以下当天办理完毕,10份以上由医保局工作人员办理完毕后通知单位经办人
u 备注
1、 门诊补助金额为: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门诊医疗费用,70岁以上补助73%,60-69岁补助70%,50-59补助68%,40-49岁补助64%,39岁以下补助50%;每人每季度门诊医疗费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600元。
2、 相关表格:
(1)公务员门诊医疗费补助申报表(附件1)(点击下载)
(2)公务员诊医疗费补助汇总表(附件1)(点击下载)
(3)医疗照顾人员门诊医疗费补助申报表(附件1)(点击下载)
(4)医疗照顾人员门诊医疗费补助汇总表(附件1) (点击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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