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变更事项办理指南
(一)行政依据:
1、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四川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川劳社发[2000]4号);
3、《成都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成劳社发[2006]45号);
4、《四川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暂行办法》(川劳社发[2000]6号);
5、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成都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印发的《成都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办法》(成劳社发[2006]46号)。
(二)所需资料:
定点医疗机构申请变更名称时需提交的材料
1、本单位要求变更的申请书;
2、营业执照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
3、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变更的相关文件;
4、原定点医疗机构资格证书原件。
定点零售药店申请变更名称时需提交的材料
1、本单位要求变更的申请书;
2、营业执照和药品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原件和复印件;
3、GSP认证证书或发证机关签署的意见;
4、定点零售药店资格证书原件。
(三)办理地点: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政务服务中心劳动社会保障局窗口(草市街2号)
(四)联系电话、窗口电话:86924828、86924829 投诉电话:86924837、86921930
(五)收费标准:不收费
(六)办理变更手续的时间:从二○○七年八月一日起,市本级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的变更事项,我局每两个月集中办理一次。受理时间为逢双月的最后2天,5个工作日内办结(节假日顺延)。
(七)备注:
单位名称、法人代表和营业地址同时发生变更的处理
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法人代表、单位名称和营业地址同时发生改变,须重新申请定点资格。具体办法按新申报定点的相关规定办理。原定点医疗机构或定点零售药店的资格证同时作废。
变更办理完结后,下文通知社保局和医疗保险局作相应变更,并发新《资格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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