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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年金的税收政策

目前国家关于企业年金的财税制度并不完善,各地不同的企业年金管理中心也执行着不同的税收政策。我国关于企业年金税收优惠制度的惟一政策依据,是在2000年国务院第42号文件《关于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的试点方案》中,明确规定:“有条件的企业可以为职工建立企业年金,并实行市场化运营和管理。企业年金实行基金完全积累,采用个人账户方式进行管理,费用由企业和职工个人缴纳,企业缴费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可从成本中列支。”但这一政策的执行,目前还仅限于部分省市。对于其它地区的企业来说,可用于员工福利的费用只能列支在福利费项目下。当福利费总额不超过工资总额的14%时,可以在成本中列支,免除33%的企业所得税。但实际上,企业用于企业年金的金额通常比较大,难以纳入福利费项目,因而必须交纳企业所得税,个人还需交纳个人所得税。
   
目前部分地方的税优策略如下:深圳市1997年开始试行的《深圳市企业补充养老保险方案》中,该优惠被放大为5%;上海市1997529日颁发的《上海市企业补充养老保险试行意见》(简称“18号文”)中第四条第7款规定:“企业和职工个人在规定的数额内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费免征税、费。”这里规定的数额,18号文明确规定,“一般不超过本企业上年职工工资总额的5%。经济效益好的企业经市社会保险管理局批准,可适当提高缴费比例。”上海企业年金具体操作的时候,企业支付职工工资的5%-10%,职工自身支付不超过5%。这两部分都是在税前操作,不需要纳税。上海同时规定职工退休领取的时候也不需要纳税。北京市也针对中关村高科技园区高新技术企业提出了企业缴费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可税前列支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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