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企业补充养老金调整问题的通知
成劳社办[2006]5号
各区(市)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人事和劳动社会保障)局:
根据市政府办公厅印发的《成都市职工补充养老保险实施办法》(成办发[1999]83号)第八条的规定,决定对2004年12月31日以前已经领取补充养老金人员的领取金额进行调整,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2003年12月31日以前开始领取补充养老金的人员,从2004年10月起,以本人2004年9月领取金额为基数,按2003年成都市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率5.26%的40%计算调整金额,即:本人2004年9月领取金额×2.1%。
二、2004年12月31日以前开始领取补充养老金的人员(含本通知第一条规定人员),从2005年10月起,以本人2005年9月领取金额为基数,按2004年成都市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率26.36%的20%计算调整金额,即:本人2005年9月领取金额×3.61%。
三、按以上标准调整的补充养老金,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直接划入领取人员的补充养老金存折上。
二00六年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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