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保障监察十不准
一、 准超越执法职权范围;
二、 不准在非公务场合使用监察证件;
三、 不准利用职权谋取私利,接受被检查单位赠送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卷、信用卡;
四、 不准接受被检查单位的宴请;
五、 不准接受被检查单位的邀请参与高消费娱乐活动;
六、 不准私自使用被检查单位的车辆;
七、 不准在被检查单位报销个人费用;
八、 不准占用被检查单位的通信设备;
九、 不准侵占、截留、挪用罚款;
十、 不准泄露被检查单位的商业秘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