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劳动保障监察员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劳动监察员管理工作, 规范劳动监察行为,提高劳动监察工作质量,保障劳动法律、法规贯彻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有关监督检查人员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劳动保障监察员必须坚持严法、文明执法原则,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第三条 劳动保障监察人员执行公务,有权进入用人单位了解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查阅必要的资料,并对劳动场所进行检查。
第四条 劳动保障监察人员执行公务,必须出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监察证件,秉公执法,并遵守有关规定。
第五条 劳动保障监察员应当具备以下任职条件: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熟悉劳动业务,熟练掌握和运用劳动法律、法规知识;
(三)坚持原则,作风正派,勤政廉洁;
(四)在劳动行政部门从事劳动行政业务工作三年以上,并经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或劳动行政部门劳动监察专业培训合格。
第六条 应加强对劳动保障监察员的监督。对越权或非公务场合使用劳动监察证件,或利用职权谋取私利、违法乱纪的劳动保障监察人员,应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由任命机关撤任命、收缴其劳动监察证件,并给予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