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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劳动行政部门设立并公布投诉举报电话、设置投诉举报信箱和设立投诉举报接待室。
二、接受投诉举报人电话投诉举报,应当如实记录(或录音);接到信函投诉举报,应当及时登记;接待投诉举报人当面投诉举报,应由投诉举报人填写投诉举报表并由投诉举报人签名或盖章。对投诉举报人拒签的,应当注明拒签情况。
三、接受投诉举报人电话投诉举报、口述投诉举报时,应当告知投诉举报人据实投诉举报,并向投诉举报人询问了解被投诉举报人(或单位)的姓名(或名称)、地址和被投诉举报人(或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行为的情况。
四、凡符合规定的投诉举报, 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受理。不符合受理范围的投诉举报,对投诉举报人当面投诉举报和电话投诉举报的,应当告知投诉举报人向有处理权的机关反映;对投诉举报人信函举报的,应当将信函转交有处理权的机关处理。
五、上级劳动行政部门受理的投诉举报案件,可以委托下级劳动行政部门进行调查处理;下级劳动行政部门应当按照上级劳动行政部门的要求及时调查处理并报告案件处理结果。上级劳动行政部门有权监督下级劳动行政部门受理投诉举报。
六、 对投诉举报案件的调查处理,应当从立案之日三十日内结案;情节特别复杂的,可以适当延长,但不得超过六十日。
七、 投诉举报人要求告知投诉举报的受理和查处结果的,劳动行政应当通知该投诉举报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