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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障监察举报投诉受理范围及处理程序
一、劳动保障监察受理的举报投诉内容
国务院《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一条明确规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下列事项实施劳动保障监察:
1、用人单位制定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的情况;
2、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
3、用人单位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情况;
4、用人单位遵守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情况;
5、用人单位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
6、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
7、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
8、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遵守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的情况;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保障监察事项。
涉及以上内容的举报投诉可到省、市、区(市)县劳动保障监察部门。
二、劳动保障监察受理举报投诉的基本要素
1、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发生在2年内的;
2、有明确的被举报人和被投诉的用人单位;
3、有具体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事实;
4、属于劳动保障监察事项和接受举报投诉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
三、劳动保障监察处理举报投诉的基本规定
(1)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查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的调查,应当自立案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情况复杂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个工作日;
(2)对不属于自己管辖范围的投诉,应当告知投诉人向有处理权的机关反映;
(3)对应当通过劳动争议处理程序解决的事项或者已经按照劳动争议处理程序申请调解、仲裁或者提起诉讼的事项,告知投诉人依照劳动争议处理和诉讼程序办理;
(4)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在2年内未被发现的举报、投诉,不再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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