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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艾滋病防治条例》问答

    《艾滋病防治条例》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答:国务院总理温家宝2006129日签署公布的《艾滋病防治条例》,规定了各级政府防治艾滋病的责任,明确了艾滋病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的权利和义务。《条例》自200631日起施行,分为“总则”、“宣传教育”、“预防与控制”、“治疗与救助”、“保障措施”、“法律责任”、“附则”七章,共六十四条。

    我国已有传染病防治法,为何还要专门制定艾滋病防治行政法规?

    答:艾滋病是我国重点防治的重大传染病,艾滋病防治工作是我国公共卫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艾滋病防治工作涉及禁毒等社会环境综合整治、特殊人群不良行为的改变等多方面因素,比较特殊和复杂,传染病防治法不能完全解决艾滋病防治的问题。

    我国制定《艾滋病防治条例》的总体思路有哪些?

答:一是着重控制艾滋病传播的社会行为因素,重点规范有易感染艾滋病病毒危险行为人群的高危险行为,推广行为干预措施;二是政府主导与全社会参与相结合,充分发挥社会力量在艾滋病防治工作中的作用;三是艾滋病防治工作与禁毒戒毒、打击卖淫嫖娼工作相协调;四是加强宣传教育,向公众普及艾滋病防治知识,引导人们改变危险行为,减少或阻断艾滋病病毒传播因素;五是处理好保护特殊人群的合法权益与采取控制措施的关系。

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的权利有哪些?

答:一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享有的婚姻、就业、就医、入学等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二是未经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公开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的有关信息;三是医疗机构不得因就诊的病人是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或者艾滋病病人,推诿或者拒对其其他疾病进行治疗;四是国家实行艾滋病自愿咨询和检测制度。

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的义务有哪些?

答:一是应当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流行病学调查和指导;二是应当将其感染或者发病的事实及时告知与其有性关系者;三是就医时,应当将感染或发病的事实如实告知接诊医生;四是应当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防止感染他人;五是不得以任何方式故意传播艾滋病。故意传播艾滋病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艾滋病防治条例》规定了哪些宣传教育制度?

    答:一是加强对公众的普及性宣传教育制度;二是加强对学生、育龄人群、进城务工人员、妇女等重点人群有关艾滋病防治的宣传教育制度;三是加强对有易感染艾滋病病毒危险行为人群的咨询、指导和宣传教育制度。

   《艾滋病防治条例》对开展行为干预、加强对医疗行为以及血液制品的管理方面有哪些规定?

    答:预防控制制度是建立完善的艾滋病防治体系的关键和基础。一是依照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建立健全艾滋病监测制度。二是鼓励和支持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其他有关组织和个人对有易感染艾滋病病毒危险行为的人群实施行为干预措施。三是将推广使用安全套,推进对吸毒成瘾者的药物维持治疗等干预措施作为制度予以明确。四是强调医疗卫生机构和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加强对医疗、检测行为的规范化管理,防止发生艾滋病的医院感染和医源性感染。五是与献血法、《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相衔接,严格规范血站、单采血浆站、血液制品生产单位的采供血行为和生产行为,保证血液、血浆和血液制品的安全。六是加强对采集或者使用人体组织、器官、细胞、骨髓等行为的管理。

    “四免一关怀”政策如何体现?

    答:《艾滋病防治条例》规定,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孕产妇采取关怀、治疗和救助措施,对生活困难的艾滋病病人遗留的孤儿和感染艾滋病病毒的未成年人减免相应的教育费用,对生活困难并符合社会救助条件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给予生活救助,对有劳动能力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扶持其从事力所能及的生产和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