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补充医疗保险办理指南
u 业务名称
企业、个人补充医疗保险(一)、(二)、(三)、(四)办理
u 行政依据
1、《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住院补充医疗保险办法一>的通知》(成办发[2005]121号);
2、《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住院补充医疗保险办法二>的通知》(成办发[2005]122号);
3、《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住院补充医疗保险办法三>的通知》(成办发[2005]123号;
4、《 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职工补充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成劳社办[2003]191号;
5、《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成都市职工门诊补充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成办发[2000]37号)。
u 办理条件
参加补充医疗保险(一)(二)(三)的人员须上月或者本月在成都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基本医疗保险关系(包括:城镇在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非城镇户籍从业人员综合社会报销)为参保缴费状态。
参加补充医疗保险(四)的人员须上月或者本月在市本级、五城区和高新区参加城镇在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状态为参保缴费。
u 办理程序
个人办理:办理人在成都市社保大厦三楼三区1、2号窗口打印《缴费单》后到三楼五区交纳保费。购买补充医疗保险(一)(二)者,保费交纳后凭缴费发票和《缴费单》回三楼三区1、2号窗口打印补充医疗保险保单。购买补充医疗保险(三)(四)者,保费交纳后请妥善保管好《缴费单》和缴费发票,不需再打印保单。
单位办理:办理人持加盖单位公章的《补充医疗保险申报表》(申请表格式可在www.cdldbz.gov.cn下载)和U盘拷贝的申请表电子版本到成都市社保大厦三楼三区1、2号窗口办理,如果初次购买补充医疗保险人员或退休人员、单位职工家属须提供有效身份证原件或复印件及社保卡。如果单位采取支票支付方式,请先下帐,三个工作日后再来办理。具体流程:持有效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社保卡原件→成都市社保大厦三楼三区1、2号窗口打印《缴费单》→持《缴费单》→成都市社保大厦三楼五区缴费→购买补充医疗保险(一)(二)者凭缴费发票、《缴费单》→成都市社保大厦三楼三区1、2号窗口打印保单
u 所需材料
个人办理:有效身份证原件(或者户口簿)、社保卡原件,区(市)县参保人员另需提供区(市)县社保局开具受保人已参保基本医疗的证明。
单位办理:有效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社保卡原件、加盖单位公章的《补充医疗保险申报表》、U盘拷贝的申请表电子版本,区(市)县参保人员另需提供区(市)县社保局开具受保人已参保基本医疗的证明。
u 承办部门
成都市医疗保险管理局医疗待遇认定处
u 联系电话
87706946
u 办理时间
工作日办理,上午9:00-12:00下午1:00-5:00
u 办理地点
成都市社保大厦三楼三区1、2号窗口
u 收费标准
补充医疗保险(一):上一年成都市职工平均工资×5%,55岁以上每增加一岁加10元
补充医疗保险(二):每份1000元,55岁以上每增加一岁加20元
补充医疗保险(三):35周岁以下(含35岁)按上一年成都市职工平均工资1.5%缴纳;
36周岁至54岁按上一年成都市职工平均工资2%缴纳;
55周岁以上(含55周岁)按上一年成都市职工平均工资2.5%缴纳。
补充医疗保险(四):上一年成都市职工平均工资×0.1%×本人实足年龄
u 备注
1、单位购买提交申请表时,须在申请表上留下经办人的联系方式;
2、购买补充医疗保险后没有任何原因和理由退保;
3、区(市)县参保人员另需提供区(市)县社保局开具受保人已参保基本医疗的证明;
4、补充医疗保险(三)次年的续保时间为本年的缴费截止时间开始3个月以内;
5、《补充医疗保险申报表》(点击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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