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个体参保人员以现金方式缴纳社会保险费办理指南
u 业务名称
个体参保人员以现金方式缴纳社会保险费
u 行政依据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
u 办理条件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城镇自由职业人员、城镇灵活就业人员,且已在社保经办机构建立保险关系,补缴中断的社保费。
u 办理程序
2007年7月起,初次参保的个体人员,在户籍所在地的区(市)县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参保缴费手续;已参保的个体人员,可继续在原参保的社保经办机构缴纳社会保险费。提供相关资料,经社保经办机构工作人员确认后办理。
u 所需资料
个体参保人员本人社会保险卡。
u 承办部门
个体征集处
u 联系电话
87706652 87706656
u 办理地点
成都市二环路北一段四号劳动保障大厦二楼一区1—14号窗口
u 投诉电话
87706693
u 收费标准
u 承诺时限
即时办理
u 办理时限
即时办理
u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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