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个体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待遇支付办理指南
u 业务名称
个体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待遇支付
u 行政依据
1、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133号
2、《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成都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成都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实施细则>的通知》(成劳社发[2006]134号)
u 办理条件
已经办理正式退休手续并由社保基金支付养老金的个体退休人员死亡
u 办理程序
由死亡人员的直系亲属(无直系亲属由相关人员)在个体征集处减少医疗关系,即办理该死亡人员的医疗保险关系终止手续后,持“所需资料”、本人身份证件、与死者关系证明(结婚证、户口本、社区证明、公证书等)到退管处办理。相关待遇直接汇入死亡人员养老金存折。
u 所需资料
1、死亡证明
2、户口注销证明
3、火化证
4、火化费收据(发票)。
注:(1)前三项社保局审验后退还,火化费收据(发票)原件留底,每月1至5日死亡人员,需加收死亡证明复印件。(2)经有关部门批准可不火葬的少数民族人员或其他人员,需出具宗教或民政部门的相关证明;向医疗机构自愿捐献遗体人员,需出具接受遗体医疗机构的证明;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人员,需出具法院的民事判决书;交通事故死亡的人员,需出具交通管理部门的相关证明。上述证明文件家属需要原件的社保局留复印件。
u 承办部门
成都市社保局退管处
u 联系电话
87706687
u 办理地点
成都市社保局二楼三区3号
u 承诺时限
即时办理
u 办理时限
即时办理
u 备注
1、延迟申报造成养老金多发,需退款后方予办理。
2、每月1—5号及做账期不能办理养老关系终止手续。
3、由于计算丧葬补助费的“上一年四川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在每年3月底4月初公布,因此退休人员死亡待遇只能在该数据公布后才能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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