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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信访事项办理指南

u        项目名称

信访事项受理

u        行政依据

《信访条例》(2005110国务院第431号令公布,200551日起施行)

u        信访事项的受理

(一)信访人对下列组织、人员的职务行为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不服下列组织、人员的职务行为,可以向成都市劳动保障局提出信访事项:

1、成都市劳动保障局和各区(市)县劳动保障局及其工作人员。

2、成都市劳动保障局所属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劳动保障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3、成都市劳动保障局所属提供劳动保障公共服务的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受理的劳动保障信访事项。

(二)对以下情形的信访请求,成都市劳动保障局不予或不再受理:

1、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仲裁、行政复议、诉讼等法定途径解决的。

2、下级劳动保障部门已经受理或者正在办理的信访事项,信访人在规定期限内向上级机关再提出同一信访事项的。

3、信访人对复核意见不服,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

4200551前提出的信访事项,已经办结,信访人不能提出新的事实和理由的。

u        信访事项提出的形式

1、信访人可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成都市劳动保障局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

2、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一般应采用书面形式。其中,提出投诉请求的,应当载明信访人的姓名(名称)、住址、电话联系方式和请求、事实、理由。

3、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应当到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1111室)

4、多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共同的信访事项的,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

u        信访事项的办理及期限

1、信访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信访人延期理由。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信访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请求原办理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复查。收到复查请求的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并予以书面答复。

3、信访人对复查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向复查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请求复核。收到复核请求的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核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核意见。 

4、信访人对复核意见不服,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和其他行政机关不再受理。

u        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信访联系方式

(一)通信地址和邮政编码:成都市二环路北一段4号,邮政编码:610031

(二)网址:http://www.cdldbz.gov.cn

(三)传真:(02887706777

(四)政策咨询电话:(02812333

(五)走访接待室:成都市二环路北一段4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1111

(六)走访接待时间:每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130(节假日除外)

相关链接
信访条例(国务院令第4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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