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自决定立案受理之日起至裁决(调解)结案的期限为45日(特殊情况经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长不超过15日结案)
u 受理范围
1、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2、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3、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4、因工作时间、休息时间、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5、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发生的争议;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u 所需资料
1、仲裁申请书一式三份(建议提交打印件);
2、身份证复印件;
3、有委托代理人的,提交《授权委托书》,载明委托事项和权限,同时提交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须提交律师 事务所的相关证明。
4、被申请人(用人单位)工商注册信息资料。成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地址:成都市致民东路6号,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地址:成都市玉沙路118号。
5、证据复印件应当一次性完整提交,附目录、编号,并装订成册。
6、集体争议的,应推举1至3名代表人,并提交全体申请人签字的授权委托书。
7、申请人是用人单位的,另外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或登记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