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办事大厅 办事指南 劳动维权  
 

劳动保障监察办理指南

(一)行政依据:

1、《劳动法》 (主席令第28号) 

2、《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423号)    

3、《成都市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险管理暂行规定》(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93号)

(二)办理条件(程序):

            

(三)办理地点:

成都市劳动保障监察总队(成都市辖区内的区、市、县由当地劳动保障监察大队负责办理)

(四)办理时限:

1、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30;

2、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查处违法案件,从立案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结案;情况复杂或交通不便的,经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延长30个工作日。

(五)收费标准:  不收费

(六)备     注:

1、采用电话投诉方式的,本人也必须亲自到受理的劳动保障监察部门签字立案。

2、对不属于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职权范围内的问题,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会告知你向有关机关反映。

3、对应通过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其他机构解决的问题,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会告知你到其他机构解决。

4、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行政处理决定书或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个工作日内送达当事人。

5、投诉举报时限为两年。按照国务院《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在2年内未被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发现,也未被举报、投诉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再查处。

 

 

 

相关链接
发展劳动保障事业 增进人民福利
劳动保障主要情况调查软件
劳动保障主要情况调查软件说明
劳动保障调查手册
成都市农民养老保险办法
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转发省劳动保障厅《关于调整企业工伤人员生活护理费的通知》的通知
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成都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成都市支持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就业和社会保险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成劳社发[2008]68号)
关于贯彻落实《中共成都市委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户籍制度改革深入推进城乡一体化的意见(试行)》有关问题的通知
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条例(2002年1月18日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成都市劳动保障监察预警暂行办法(成劳社发[2005]137号)
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保障监察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成劳社发[2004]91号)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推行企业劳动保障诚信制度的指导意见(劳社厅发[2003]21号)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423号)
关于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成劳社发[2005120号])
关于转发《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成都市财政局成都市物价局关于市级就业培训机构开展免费就业培训补贴的通知》的通知(成就发[2005]41号)
成都市劳动监察信息管理系统人员培训名单
成都市劳动监察管理信息系统设备联网计划和实施情况调查表
劳动保障监察投诉举报登记表
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号)
关于颁发《劳动合同鉴证实施办法》的通知(劳力字[1992]54号)
        就业服务  
        养老退休待遇  
        社会保险费征缴  
        医疗生育待遇  
        综合保险  
        工伤劳动能力鉴定  
        劳动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