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办理地点:
成都市劳动保障监察总队(成都市辖区内的区、市、县由当地劳动保障监察大队负责办理)
(四)办理时限:
1、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30;
2、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查处违法案件,从立案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结案;情况复杂或交通不便的,经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延长30个工作日。
(五)收费标准: 不收费
(六)备 注:
1、采用电话投诉方式的,本人也必须亲自到受理的劳动保障监察部门签字立案。
2、对不属于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职权范围内的问题,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会告知你向有关机关反映。
3、对应通过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其他机构解决的问题,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会告知你到其他机构解决。
4、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行政处理决定书或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个工作日内送达当事人。
5、投诉举报时限为两年。按照国务院《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在2年内未被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发现,也未被举报、投诉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再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