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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许可”(含变更)办事指南

u        项目名称

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许可

u        法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一条 ;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六十九条;
3、
《职业技能鉴定规定》(劳部发[1993]134号);

4、《职业技能鉴定工作规则》(劳培司字[ 1996 ]58)

5、《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6)

6、《四川省职业技能鉴定实施办法》(川劳发[1994]5号)。

u        办理程序

第一步:申办单位或组织根据其拟鉴定职业(工种)的等级和范围向市政务服务中心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窗口提出申请,由窗口工作人员进行初审后受理;

第二步: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审批处对申办单位或组织提交的资料进行初审后,组织有关人员对其鉴定条件进行审查。
第三步: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审批处根据审查意见,提出审核意见,经局领导批准后,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颁发《职业技能鉴定许可证》,授予统一的鉴定所标牌,明确鉴定的职业(工种)、范围和等级。

第四步:对未批准的申请单位,应在办理时限内书面告知其理由、复议权、诉权及期限。

u        办理条件

1、具有与拟鉴定职业(工种)及鉴定级别的理论、实作鉴定(考核)需要的相应场地、仪器设备及符合国家标准的检测设备或手段;
2
、有熟悉鉴定工作业务和组织、协调、管理能力的站(所)长及管理人员;
3
、有适应鉴定职业(工种)及鉴定级别需要的考评员队伍;

4、有完善的管理办法。"

u        申报材料

1、申请职业技能鉴定机构的申请报告;

2、申办单位资格、经费来源、固定资产、规模等证明;

3、按国家法律规定的机构章程和管理办法;  

4、具有与申请鉴定职业(工种)和等级相适应的考核场地及符合国家标准的仪器设备、检测手段等考核设施的证明。

5、有五人以上的管理人员组建的管理机构名单和符合考评员条件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  

6、《成都市职业技能鉴定站(所)申报表》一式三份。(点击下载)

申请变更项目:

(一)实施人:已取得《职业技能鉴定所(站)许可证》的机构

(二)申请变更项目:

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在符合开办标准的条件下,可以申请变更。具体项目如下:

1、变更机构名称2、变更“鉴定地址”;3、变更“鉴定工种”;4、变更“单位负责人”。

(三)申请程序:

1、申请人需持相关材料向市政务服务中心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窗口提

出申请,由窗口工作人员进行初审后受理;

2、主管机关自收到民办培训机构申请变更事项的全部有效材料十日内(其它法律法规有另行规定从其规定),作出准予或不准予变更的决定,准予变更的由主管机关下发正式的行政文件。

3、职业技能鉴定机构登记事项(名称变更、鉴定地址变更、鉴定(工种)变更、单位负责人变更等)变更应当自业务主管机关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即物价部门申请变更登记。。  

(四)应提交的申请材料:

1、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变更登记申请书(申请书应载明变更理由和内容);

2、决定变更时依照章程履行程序的原始会议纪要[由全体理(董)事或合伙人签字的理(董)事或合伙人会议纪要]

3、《鉴定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4、主管机关要求提交的其它文件。(向主管机关提交的材料须一式两份,A4纸)。

5、职业技能鉴定机构除提交上述材料外,涉及下列变更事项还应当同时提交:

1)变更机构名称:机构名称变更证明材料;

2)变更“鉴定地址”:须提交变更后的新地址产权或租赁协议(三年以上有效租赁期并附产权证复印件,单位产权应当由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其内设机构签字的租赁协议无效)。

3)变更“鉴定工种”:须提交变更工种的国家职业标准、教师资质证明、检测手段证明、考评人员资质证明、场地证明。

4)变更“单位负责人”:须提交变更后的负责人的身份证明;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离任审计报告书;变更后的负责人与原负责人签字并加盖手印的书面协议;主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它表格。

u        办理单位

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u        办理窗口

市政务服务中心劳动社会保障局窗口

u        法定时限

30个工作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三条)

u        承诺时限

20个工作日

u        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u        窗口电话

8692482886924829 

u        投诉电话

8692483786921930

u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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