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审批(含变更)”办事指南
u 项目名称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审批(含变更)
u 法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主席令第80号,2002年12月28日)第十一条:“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99号,2004年3月5日)第十一条:“设立民办学校的审批权限,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三)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置标准(试行)》(劳社部发[2004]10号,2004年4月7日)。
u 办理程序
(一)申办单位或组织向市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窗口提交申报资料,材料齐全无误的予以受理;对申报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格式的,当场或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二)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并组织相关人员依据《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置标准(试行)》对其办学条件进行实地评估、核查,在办理时限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三)对批准设立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发给办学许可证。对未批准的申请单位,在办理时限内书面告知其理由。
u 申报材料
1、建立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申请及学校建立与发展的可行性报告(一式两份)。申办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举办者、培训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
2、《成都市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审批表》(一式三份)(点击下载)。
3、举办者的证明材料。单位申办的,出具法人资格材料;个人申办的,出具举办者本人身份证及与身份证符合的四川省境内的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以上政府和派出所的证明材料。
4、机构章程,应包括以下内容:(1)机构名称、校址、办学宗旨、办学规模、职业(工种)设置、培训层次和教育形式;(2)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产生、罢免的程序;(3)组织管理制度、教师管理制度、学籍管理制度、学员考核制度;财务管理制度,资产管理和使用的原则;终止程序和终止后资产的处理;(4)章程修改程序及其他必须由章程规定的事项。
5、与学生签定的《入学协议书》,《入学协议书》应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费用的收取、退费的办法,违约的责任以及协议的变更、终止等有关事项,并用合同的形式确定。
6、管理制度(包括行政、教学、财务、学生管理制度)、教学质量保障制度、学校安全制度。
7、培训专业设置、培训计划、培训大纲、使用的教材。(培训计划应包括理论和实际操作两部分内容,同时还应对所设置培训专业不同等级的这两部分内容加以区别。)
8、培训场地的产权或使用权证明(场地要求理论场地大于300平方米)。有租赁协议的提供复印件(租赁期必须在三年以上)。
9、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10万元以上(不含固定资产,固定资产应有20万元以上)和办学风险担保证明。
10、拟任校长或主要行政负责人以及拟聘教职工的身份证、学历证书、与其教学岗位相应的教师资格证或上岗资格、职业技术等级或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复印件及其工作简历等,拟聘财会人员的身份证、会计证书复印件。
11、培训机构与聘用教师所签订的意向性协议。
12、设校董事会的,应提供校董会章程和校董会成员名单;联合出资举办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出具经公证机关公证的联合出资协议书,及举办者身份证明材料。
13、民政部门出具的核名通知书。
u 申请条件
(一)社会组织举办的,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个人举办的,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有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并经省民政厅核定的职业培训学校名称,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规定制定的学校章程、建立的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其他决策机构,以及教学管理、教师管理、学生管理、财务及卫生安全管理、设备管理等项管理制度。
(三)一次性培训规模在200人以上,有能满足教学需要的教学行政用房、教室、实习场所。理论教室面积不得低于300平方米,实习工位数不少于50个,租用场所的租赁期不少于3年,且符合环保、劳保、安全、消防、卫生等有关规定及相关工种的安全规程。 (四)培训机构主要行政负责人(校长或中心主任)须具有大专以上文化水平程度及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或三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从事职业教育培训工作2年以上,有教学管理工作经验。教师和财会人员须符合国家规定的资格和任职条件,持有相应的教师资格、会计资格证。有与培养目标、培训人数和开设的专业(工种)相适应、结构合理的专兼、职教师、专职教学管理人员。专职教师一般不少于教师总数的1/4,每个培训专业至少配备2名以上理论课教师和实习指导教师。
(五)有符合国家职业标准要求、与专业设置相对应的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和教材。 (六)有稳定、可靠的经费来源,注册资金1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20万元以上。
(七)招收住宿生应具备必要的食宿、安全保障和医疗条件。
(八)申请设立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1、举办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不符合申请条件的; 2、向学生、学生家长筹集资金举办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或者向社会公开募集资金举办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 3、不具备相应办学条件,未达到相应设置标准的; 4、学校章程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规定要求,经告知仍不修改的; 5、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其他决策机构的人员构成不符合法定要求,或者学校拟任校长、教师、财会人员不具备法定资格,经告知仍不改正的。
u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变更行政许可规程
(一)实施人:已经取得《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的机构
(二)申请变更项目: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在符合开办标准的条件下,可以申请变更。具体项目如下:
1、变更“机构名称”;2、变更“办学地址”;3、变更“法定代表人”;
4、变更“培训专业”
(三)申请程序:
1、申请人需持相关材料向市政务服务中心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窗口提
出申请,由窗口工作人员进行初审后受理;
2、主管机关自收到民办培训机构申请变更事项的全部有效材料十日内(其它法律法规有另行规定从其规定),作出准予或不准予变更的决定,准予变更的由主管机关下发正式的行政文件。
3、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登记事项(名称变更、办学地址变更、培训专业(工种)变更、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变更、开办资金变更、更改章程或合伙协议等)变更应当自业务主管机关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即民政部门申请变更登记。。
(四)应提交的申请材料:
1、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变更登记申请书(申请书应载明变更理由和内容);
2、决定变更时依照章程履行程序的原始会议纪要[由全体理(董)事或合伙人签字的理(董)事或合伙人会议纪要];
3、《办学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4、主管机关要求提交的其它文件。(向主管机关提交的材料须一式两份,A4纸)。
民办培训机构除提交上述材料外,涉及下列变更事项还应当同时提交:
1、变更“机构名称”:机构名称变更证明材料;民政部门核发的机构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 2、变更办学地址:须提交变更后的新地址产权或租赁协议(三年以上有效租赁期并附产权证复印件,单位产权应当由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其内设机构签字的租赁协议无效)。
3、开办资金变更:提交新的验资报告(须提交经国家承认验资机构出具的开办费用验资报告)。
4、变更培训专业(工种):须提交变更专业(工种)的教学计划(由理论课时和实际操作两部分组成,要区分出初、中、高级标准)、教学大纲;教师资质证明;场地证明。
5、变更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须提交变更后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身份证明;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离任审计报告书;变更后的法定代表人与原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手印的书面协议;主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它表格。
u 办理单位: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办理窗口:市政务服务中心劳动社会保障局窗口
u 法定时限:9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45个工作日
u 收费标准及依据:不收费
u 窗口电话:86924828、86924829 投诉电话:86924837、86921930
u 提示强调:
市劳动社会保障局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设立及变更的审批,其他中心城区和区(市)县劳动社会保障局按照法律规定负责对其区域内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设立及变更进行审批,但须将相关情况向市劳动社会保障局进行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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