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员工上班候电梯摔成骨折算工伤
张先生去公司上班,不慎在一楼大厅电梯口摔伤,杨浦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根据张先生所在单位上海士虹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士虹公司)的申请,认定张先生属于工伤。可士虹公司不认为张先生是工伤,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上班时在单位所在大楼电梯口摔伤,算不算工伤呢?日前,杨浦区法院对这起工伤认定行政诉讼作出了一审判决。 士虹公司租借杨浦区国定路某幢大楼的18楼办公,张先生在公司担任IC数字设计工作,工作时间为9时至17时。今年1月15日上午9时许,张先生在大楼大厅等候电梯时不慎摔倒,经医院诊断为右颧弓骨折。 2月1日,士虹公司向杨浦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后者经审核,认定“张先生是在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活动时受到意外伤害,属于工伤”。 士虹公司认为,张先生摔倒的地方并不是工作场所,也不是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工作,不应认定为工伤。在申请复议未获支持后,士虹公司于7月8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工伤认定。 法院审理后认为,士虹公司与张先生之间存在劳务关系,张先生到达公司底楼大厅等候电梯时不慎摔倒,此电梯是到达公司的正常之路,士虹公司与他人的租赁关系中也包含公用部位和附属设施的使用,因此该楼的大厅和电梯是公司工作场地的延伸,且张先生的事故发生时正值上班时间。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杨浦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为张先生是在工作场所的延伸地和做预备性的工作时受伤并作出工伤认定,并无不当,符合工伤认定的情形,工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符合法定程序。
据此,法院作出判决:维持杨浦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工伤认定。
《上海法治报》记者 李欣 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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