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告诫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强化行政管理,改进机关作风,完善监督机制,提高行政效率,根据《行政监察法》、《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劳动保障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告诫,是指对我局机关和所属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管理中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损害了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其行为尚不构成政纪处分或被免于政纪处分的行政过错行为人进行批评教育的方式。 第三条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局机关工作人员和局属单位主要负责人由局监察室、人事处实施行政告诫,并下达《行政告诫书》。局属单位工作人员可由局监察室、人事处,也可由其所在单位实施行政告诫,并下达《行政告诫书》。 第四条 局机关工作人员及局属单位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给予行政告诫: (一)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和市委、市政府的决定、命令不力的; (二)因管理或工作失误,贻误工作的; (三)不按规定程序办事的; (四)无正当理由,未能按照规定时限办结有关事项或作出明确答复的; (五)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迟办、漏办、错办的; (六)工作敷衍塞责,推诿扯皮,不负责任的; (七)执行公务言行不文明、作风粗暴、态度生硬以及有故意刁难行为的; (八)群众对工作人员行政行为有效投诉一次以上(含一次)的; (九)其他按规定需要给予行政告诫的。 第五条 机关各处室和局属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对其主要负责人实施行政告诫: (一)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和市委、市政府的决定、命令不力的; (二)因管理或工作失误,贻误工作的; (三)在参加多个机关或单位协调开展工作时不积极配合的; (四)未按照规范化服务型政府建设要求建立并执行政务公开和相关工作制度的: (五)所属工作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效率低下、作风恶劣,造成不良影响的; (六)其他需要行政告诫的。 第六条 实施行政告诫时,以《行政告诫书》通知被告诫人,对其进行批评教育。相关材料由告诫单位建档备查,并及时报局监察室、人事教育处备案。县(处)级(含副处级)以上干部,还要同时存入廉政档案。 第七条 局机关工作人员及局属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暂行办法有关条款,当年被告诫1次的,取消本年度评优资格;被告诫2次的,年度考核不能评定为称职及以上等次;被告诫3次或两年累计被告诫4次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政纪处分或予以辞退。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五条,主要负责人当年内被告诫1次或工作人员被告诫2次的,取消该处室、单位评优资格。 第八条 机关工作人员及局属单位的工作人员对行政告诫不服的,可在收到《行政告诫书》之日起的30个工作日内,向作出告诫的单位提出书面复审申诉。受理部门应在收到书面申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维持或撤销行政告诫的复查决定,并给予书面答复。对复审决定仍不服的,被告诫人可向上级监察机关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市监察局的复核决定为最终决定。申诉期间不停止原决定的执行。 第九条 对局机关、局属单位的工作人员实施行政告诫,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04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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