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行政效能投诉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提高行政效能,促进依法行政,维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成都市国家公务员行政效能投诉和告诫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效能是指我局系统公务人员(包括被劳动法授权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单位的工作人员,下同)在实现劳动保障行政管理目标中所显示的能力和所获得的管理效率、效果、效益的综合反映。 行政效能投诉(以下简称投诉)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我局系统公务人员有损行政效能的行政行为进行的投诉。 第三条 我局投诉工作机构设在监察室,负责受理本局职权管辖范围内的投诉,并向社会公布投诉电话、投诉地点。 第四条 对投诉的办理,原则上按照本局工作职责范围实行分级负责,归口管理。 局监察室接到本局系统或区(市)县劳动保障部门的投诉工作机构职责范围内的投诉,可直接办理,也可转交区(市)县劳动保障部门投诉工作机构办理。 第五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本局系统公务人员有损行政效能的行政行为进行投诉,投诉工作机构予以受理。 第六条 投诉者可通过来信来访、电话、网络等进行投诉,也可委托他人代为投诉。投诉提倡署真实姓名。 第七条 局监察室受理投诉,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对属于受理范围的当面或电话投诉,接待(接听)人员应当细心接待(接听),询问清楚,如实记录;对通过书面或网络进行的投诉,要逐件登记并及时处理。对不属于受理范围的投诉,应当告知投诉者向有管辖权的投诉工作机构投诉。 (二)严格执行有关保密纪律,为投诉者保密,不得将投诉材料原件(复印件)转给被投诉人。 . (三)局监察室应当自受理投诉(包括接到上级转交的投诉)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办结投诉事项;需要转交的,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转交。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办结的,报经分管局领导同意后,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最多不得超过三十个工作日。 (四)署真实姓名投诉的,应当将办理结果告知该投诉者,听取其意见。 第八条 局监察室受理投诉,应当核实有关情况。局监察室可要求被投诉人提供与投诉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并就相关问题作出说明: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协助调查。 第九条 局监察室根据投诉情况,可要求被投诉人立即停止行政过错行为,或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 第十条 局监察室对投诉事项调查核实后,应当对投诉事项提出处理意见。对被投诉人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职责,有损行政效能,但尚不构成政纪处分或被免予政纪处分的行政过错行为,由局监察室建议被投诉人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告诫。局监察室也可直接对其实施告诫。应当给予政纪处分的,依照《成都市国家公务员行政过错行为的行政处分暂行规定》给予处分。 第十一条 局监察室及其工作人员不按本暂行办法受理或办理投诉的,应当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批评教育;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依法给予政纪处分。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4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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