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职位代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全面推进规范化服务型政府建设的意见》(成委发[2003]38号)和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规范化服务型政府建设的工作职责和工作进度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成府发[2003]63号)要求,为保证工作连续性,为基层群众服务,促进局机关高质量、高效率地工作,按照局职位职责情况,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局机关所有职位。 第三条 职位代理指某职位人员外出时,由相应职位人员代理该职位职责。一般情况下,职位代理按照以下顺序依次顺推: 1、局长外出由副局长代理; 2、副局长外出由其他副局长或协助分管的局级干部代理; 3、处长外出由副处长代理; 4、副处长外出由其他副处长或处级干部代理; 5、主任科员外出由其他主任科员或副主任科员代理; 6、副主任科员外出由其他副主任科员或科员代理; 7、处(室)最低职位工作人员外出由本处(室)同级或上一级职位人员代理。 局级领导的职位代理由局长指定,处级及以下干部的职位代理由处(室)负责人指定,特殊情况下的职位代理由分管局领导指定。 第四条 机关工作人员外出前,应将本职位职责、近期工作任务、要求及相关资料提交职位代理人,同时应分别根据不同情况向局长、分管局领导和处(室)负责人报告。一般情况下,离岗2天以内采取按代理顺序自动代理;离岗3天以上应填写《职位代理登记表》(附后)。 第五条 职位代理期间,代理人履行被代理人的职位职责并承担相应责任。代理职位人对重大事项或特殊问题应及时与被代理职位人衔接或请示上级领导后进行处理。 第六条 职位代理结束后,职位代理人应将代理期间的工作完成情况向被代理职位人进行交接,并将《职位代理登记表》存入处(室)档案备查。 第七条 局属单位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八条 本办法由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人事教育处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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