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务公开的实施办法(试行)
为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政务公开的要求,强化内部管理,规范办事程序,提高办事效率,接受社会监督,促进廉洁从政,特制订本实施办法。 一、政务公开的原则 市劳动保障局实施政务公开遵循的原则是依法行政、社会监督、尽职尽责、方便群众、严守秘密。 二、政务公开的领导机构 市劳动保障局成立政务公开领导小组,由局长李小新任组长,副局长曹蓉任副组长,各处(室)和局属单位负责人为领导小组成员。领导小组统筹安排全局的政务公开工作。法制处负责政务公开具体的牵头工作,办公室及相关处(室)协助,监察室负责政务公开的检查工作。 三、政务公开的主要内容 对外公开内容: (一)行政审批(审核)项目的名称;审批(审核)的政策依据;收费的审批(审核)项目收费依据和标准;行政审批(审核)的对象及审批(审核)应具备的条件、需提交的各类证明材料;行政审批(审核)项目办事程序、标准、时限。 (二)劳动保障监察的主要职责、工作内容、法律依据、执法程序、查办案件期限、受理举报的条件:处罚项目和标准;执法人员的工作纪律、检举违纪行为的方式:劳动保障监察举报投诉电话。 (三)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基本职能;受理案件的范围及程序;仲裁处理的时限、劳动争议调解书或裁决书的生效时限及法律效力;仲裁费用标准及承担;劳动争议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四)养老、医疗、工伤、生育、失业五大社会保险和综合社会保险主要职责;参保单位和参保人员范围、登记程序、登记需提供的有关资料和经办机构受理时限;缴费申报时限、审核时限、需提供的资料、缴费方式和缴费标准;领取保险金的资格认证、结算办法、发放方式及时间;有关社会保险的政策依据。 (五)职业介绍、职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的主要职责;服务项目和内容、服务程序、收费依据和标准;有关职业介绍、职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的政策依据。 (六)劳动保障信访主要职责和办事程序;国务院《信访条例》、劳动保障部《劳动和社会保障信访工作暂行规定》;我局《信访工作程序》、《接访工作人员守则》、《来访人员须知》;劳动保障信访公开投诉电话。 (七)市劳动保障局机构设置和职能职责。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必须公开的政务事项。 (九)其它可公开的政务事项。 对内公开内容: (一)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规定和制度; (二)机关内部财务管理情况; (三)工作人员的招录、选拔、任免、晋级、交流、奖惩及公务员年度考核结果等情况; (匹)本局机关工作人员普遍关心和要求公开的其它事项; (五)各处(室)完成目标任务的情况。 四、政务公开的主要形式 (一)通过公众信息网设置市劳动保障局政务公开专栏: (二)市政府政务中心办证大厅市劳动保障局接待窗口; (三)新闻媒体; (四)编印办事指南; (五)设立信访接待室,在室内公开办理条件: (六)局务会、职工大会等会议: (七)实行挂牌亮证上岗服务; (八)其它有效形式。 五、政务处理承诺 (一)热情接待,耐心听述,积极办理,依法行政; (二)不接受任何可能影响公正行政的活动; (三)凡政务公开的项目,有时限规定的应在规定时限内处理完毕;无时限规定的,也应按上级要求抓紧办理; 六、责任追究 (一)责任追究范围及内容 凡因个人原因在进行管理和服务过程中,给劳动保障工作带来不良后果,都要追究承办人或处(室)负责人的责任。 1、工作推诿、拖拉、效率低,未在规定的时限完成的; 2、工作部署及政务公开宣传不到位;影响工作正常开展的; 3、不严格执行有关政策和法律规定的; 4、不按规定和工作程序越级越权,擅自处理的; 5、审查、审批把关不严,不具备条件的; 6、政策和业务工作不熟悉,解释答复错误,影响工作的; 7、弄虚作假,营私舞弊; (二)责任追究办法 1、情节轻微,未造成后果的,并有一定的认识,给予批评教育; 2、情节较轻,造成后果的,给予批评教育,取消年度先进评选资格,扣发年度目标奖; 3、情节较严重,造成后果,但未能触及法律的,参照成府发【2001】140号文件执行; 4、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触及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七、政务公开管理 (一)局长对政务公开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领导对其职责范围内约政务公开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各处(室)负责人对本处(室)政务公开工作负直接责任;局监察室对各处(室)、局属单位的政务公开工作负监督检查责任。政务公开工作由法制处会同办公室、监察室、信息中心组织实施,各处(室)具体承办。 (二)对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向局监察室等部门投诉事项,监察室应督促相关处(室)及时办理,并将办理情况反馈投诉者。 (三)由监察室、办公室、法制处组织对政务公开执行情况进行年度评议。 (四)政务公开工作投诉电话:(监察室:87706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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