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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

认真贯彻《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成劳社办〔2008157

 

各区()劳动和社会保障(人事和劳动社会保障)局,局机关有关处()、局属有关单位:

为了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全面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确保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切实维护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实施意见》(成府发〔200783)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贯彻执行〈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实施意见〉的实施办法》,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附件:《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贯彻执行〈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实施意见〉的实施办法》。

                              

                                                       二○○八年六月六日

 

 

  (联系人:郑兴全,陈静    联系电话:8770693987706507)

 

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

贯彻执行〈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实施意见〉的实施办法

 

    为全面贯彻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加强我市劳动保障工作规范化服务型建设,确保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维护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的合法权益,依据《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实施意见》(成府发〔200783)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劳动保障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劳动保障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行为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

    ()《工伤保险条例》;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

    ()《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

    ()《成都市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险管理暂行规定》(市政府第93号令)

    (十一)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二、规范劳动保障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范围和原则

    ()劳动保障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受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委托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在依法享有的行政处罚权限范围内,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具体标准和幅度。

    ()市和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均应按照本实施办法规范行政自由裁量行为。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法制监察处对全市劳动保障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行为实施指导、监督。

    ()规范和实施劳动保障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行为,应当遵循处罚法定、公平、公正、公开、过罚相当、教育和处罚相结合的原则,依法维护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的合法权益,确保劳动保障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行为合法、合理。

    三、劳动保障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行为规范

    ()各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应当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幅度内,以本实施办法作为考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行为的依据。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1.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对劳动者和社会没有造成后果的;

    2.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

    3.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在2年内未被劳动行政部门发现,也未被举报、投诉的;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不予行政处罚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行为的危害后果的;

    2.配合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查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3.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其他情形。

    ()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从重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1.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2.违章指挥或者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

    3.侮辱、体罚、殴打、非法搜查或者拘禁劳动者的;

    4.劳动条件恶劣、环境污染严重,给劳动者身心健康造成严重损害的;

    5.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

    6.拒不执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的限期整改令,继续实施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行为的;

    7.多次实施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行为,屡教不改的;

    8.阻止劳动保障监督检查人员进入用人单位内(包括进入劳动现场)进行监督检查的;

    9.阻止劳动保障调查、核实取证人员进入用人单位内(包括进入劳动现场)进行调查、核实取证的;

    10.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

    11.拒绝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所提问题做出解释和说明的;

    12.拒绝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供有关资料的;

    13.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严重违反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的;

    14.未经许可和登记,擅自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给劳动者造成损失的;

    15.职业中介机构提供虚假就业信息,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提供职业中介服务,伪造、涂改、转让职业中介许可证情节严重的;

    1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应当从重处罚的其他情形。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及其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对于行为人违法情节、性质、事实、社会危害后果基本相同或者相似的行政违法行为,应当给予基本相同的行政处罚,不得出现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立法目的以及畸轻畸重的情形。

    四、自由裁量幅度等级划分标准

    劳动保障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幅度,按照劳动者受损程度三个等级划分实施行政处罚。对具有数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行为的,应分别决定处罚,合并执行;不能合并执行的可以按下列标准中的等级从重处罚。具体等级划分标准如下:

    ()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违法要求所有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或者在劳动者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指出拒不改正的,确定为等级;

    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比例达到50%以上的,或者在劳动者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分指出不按期改正的,确定为等级;

    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要求部分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部分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确定为等级。

    ()用人单位依法应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手续而不办理,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调查核实而不改正的,或者用人单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时,瞒报工资总额或职工人数的社保缴费数额达到50万元且不按规定补缴的,确定为等级;

    用人单位应办理而未办理社会保险的职工人数达到50%以上的,或者用人单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时,瞒报工资总额或职工人数的社保缴费数额达到30万元至50万元以下,且不按规定补缴的,确定为等级;

    用人单位未足额参加社会保险数额在30万元以下,并积极配合协调解决的,确定为等级。

    ()用人单位、定点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定点零售药店及其工作人员、参保人员或其他人员等骗取社保基金支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其退还而不按规定退还或逾期不退还的,确定为等级;

    用人单位、定点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定点零售药店及其工作人员、参保人员或其他人员等骗取社保基金支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其退还而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按规定全部退还的,除按规定要求其退还外,确定为等级;

    用人单位、定点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定点零售药店及其工作人员、参保人员或其他人员等骗取社保基金支出,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其退还而及时退还,认真整改,未造成影响的,确定为等级。

    ()用人单位恶意拖欠劳动者劳动报酬且不按期改正的,确定为等级;

    用人单位因生产经营困难拖欠劳动者劳动报酬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以上且未经本单位职工大会或职代会讨论通过的,确定为等级;

    用人单位拖欠劳动者劳动报酬,积极配合协调解决的,确定为等级。

    ()用人单位长期安排执行标准工时制度岗位的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使劳动者每天延长工作时间达到3小时以上,每月延长工作时间超过36小时的,或者安排经劳动保障部门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岗位的劳动者,在计算周期内的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平均每月在36小时以上的,确定为等级;

    用人单位安排执行标准工时制度岗位的劳动者每天延长工作时间虽然未达到3小时以上,每月延长工作时间也未超过36小时的,但未按规定支付加班工资的,或者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岗位的劳动者在计算周期内的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部分虽然平均每月未超过36小时,但未按规定支付延长工作时间的加班工资的,确定为等级;

    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未依法支付劳动者加班工资,但积极配合协调解决的,确定为等级。

    ()用人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安排职工休息休假,或者强迫女职工或未成年工在休息休假日劳动造成职工身体健康受到严重损害,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而不改正的,或未依法按照国家规定安排职工享受年休假待遇,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而不改正的,或者用人单位未安排职工享受年休假且未按照国家规定支付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的年休假工资报酬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而不改正的,确定为等级;

    用人单位存在利用职工50%以上休息休假日进行劳动,且未足额支付休息休假日劳动报酬的,确定为等级;

    用人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安排职工休息休假,享受年休假待遇,存在利用职工休息休假日劳动,未足额支付休息休假日职工劳动报酬,但能积极配合协调解决的,确定为等级。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支付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支付而逾期不支付的,确定为等级;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支付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其按规定支付而逾期不足额支付的,确定为等级;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支付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其按规定支付而因生产经营困难等客观原因未支付的,但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后,积极配合协调解决并及时支付的,确定为等级。

    ()用人单位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达到80%以上的,或者侵害一名女职工或未成年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权益在三项以上的,确定为等级;

    用人单位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达到50%以上至80%的,或者侵害一名女职工或未成年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权益达到两项的,确定为等级;

    用人单位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达到50%以下的,或者侵害一名女职工或未成年有一项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权益受到侵害的,确定为等级。

    ()用人单位违反《就业促进法》及其配套法规规章规定,给劳动者造成损失,且阻挠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执法的,确定为等级;

    用人单位违反《就业促进法》及其配套法规规章规定,给劳动者造成损失,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不认真整改的,确定为等级;

    用人单位违反《就业促进法》及其配套法规规章规定,给劳动者造成损失,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后,认真整改并积极配合协调解决的,确定为等级。

    ()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自由裁量行政处罚等级划分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劳动保障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行为的幅度标准

    ()用人单位未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强迫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应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可按每名劳动者每延长工作时间一小时罚款100元至500元的标准处罚(其中,轻的按每名劳动者每延长工作时间一小时100元标准罚款;中的按每名劳动者每延长工作时间一小时100元以上至300元标准罚款;重的按每名劳动者每延长工作时间一小时300元以上至500元标准罚款)

    ()用人单位每日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超过三小时或每月延长工作时间超过三十六小时的,应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可按每名劳动者每超过工作时间一小时罚款100元至500元的标准处罚(其中,轻的按每名劳动者每超过工作时间一小时100元标准罚款;中的按每名劳动者每超过工作时间一小时100元以上至300元标准罚款;重的按每名劳动者每超过工作时间一小时300元以上至500元标准罚款)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其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和经济补偿,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50%100%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其中,轻的按应付金额的50%支付劳动者赔偿金;中的按应付金额的50%以上至80%支付劳动者赔偿金;重的按应付金额的80%以上至100%支付劳动者赔偿金)

    1.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2.用人单位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

    3.用人单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4.解除劳动合同后,用人单位未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

    ()用人单位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或者在劳动者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扣押劳动者档案或其他物品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受损害劳动者每人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标准对用人单位处以罚款(其中,轻的按每人500元处罚;中的按每人500元以上至1500元处罚;重的按每人1500以上元至2000元处罚)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其改正,并按每侵害一名女职工或未成年工罚款3000元以下的标准处罚(其中,轻的处500元罚款;中的处500元以上至2000元罚款;重的处2000元以上至3000元罚款)

    1.用人单位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的;

    2.用人单位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以上劳动强度的劳动的;

    3.用人单位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以上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的;

    4.用人单位安排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延长工作时间和从事夜班劳动的;

    5.用人单位违反女职工保护规定,安排女职工产假低于九十天的;

    6.用人单位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以上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及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的;

    7.用人单位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的;

    8.用人单位未按规定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的。

    ()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或未按照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至10000元罚款(其中,轻的不罚款;中的处1000元以上至5000元罚款;重的处5000元以上至10000元的罚款)

    ()用人单位伪造、变造社会保险登记证和未按规定从个人工资中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并可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其中,轻的处1000元以下罚款;中的处1000元以上至3000元罚款;重的处3000元以上至5000元罚款)

    ()参加社会保险的单位违反有关财务、会计、统计的有关规定,伪造、变造、故意销毁有关账册、材料,或者不设账册,致使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无法确定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纪律处分、刑事处罚外,依照有关规定征缴社会保险费;迟延缴纳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加收滞纳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其中,轻的处5000元至8000元罚款;中的处8000元以上至15000元罚款;重的处15000元至20000元罚款)

    ()用人单位拒绝提供与缴纳社会保险费有关的用人情况、工资表、财务报表等资料的,应当给予警告,并可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其中,轻的处3000元以下罚款;中的处3000元以上至7000元罚款;重的处7000元以上至10000元罚款)

    ()用人单位不履行社会保险义务和拒绝执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下达的限期改正指令书的,可处以30000元以下罚款(其中,轻的处10000元以下罚款;中的处10000元以上至20000元罚款;重的处20000元以上至30000元罚款)

    (十一)用人单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时,瞒报工资总额或者职工人数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瞒报工资数额1倍至3倍的罚款(其中,轻的处1倍罚款;中的处1倍以上至2倍罚款;重的处2倍以上至3倍罚款)

    (十二)对骗取社会保险待遇或者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其退还,并处骗取金额1倍至3倍的罚款(其中,轻的处1倍罚款;中的处1倍以上至2倍罚款;重的处2倍以上至3倍罚款)

    (十三)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其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00元至50000元的罚款(其中,轻的处10000元罚款;中的处10000元以上至30000元罚款;重的处30000元以上至50000元罚款)

    1.违反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有非法所得的;

    2.职业中介机构提供虚假就业信息,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提供职业中介服务,伪造、涂改、转让职业中介许可证的;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十四)用人单位以及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或者职业技能鉴定机构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处2000元至20000元罚款(其中,轻的处2000元罚款;中的处2000元以上至15000元罚款;重的处15000元以上至20000元罚款)

    1.无理抗拒、阻挠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及其劳动保障监察人员行使监督检查权的;

    2.不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求报送书面材料、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的,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

    3.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4.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

    5.打击报复举报人、投诉人的;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应当处罚的其他情形。

    (十五)职业中介机构向劳动者收取押金或者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并以受侵害的劳动者人数为标准,按每人500元至2000元罚款(其中,轻的以每人500元罚款;中的按每人500元以上至1500元罚款;重的按每人1500元以上至2000元罚款)

    (十六)用人单位违反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应从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人员中录用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用人单位限期对有关人员进行相关培训,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后再上岗,并可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其中,轻的处1000元以下罚款;中的处1000元以上至7000元罚款;重的处7000元以上至10000元罚款)

    (十七)用人单位违反对于当地培训机构尚未开展培训的技术工种人员,经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后,可先招用再培训,达到相应职业技能要求后再上岗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用人单位限期对有关人员进行相关培训,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后再上岗,并可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其中,轻的处1000元以下罚款;中的处1000元以上至7000元罚款;重的处7000元以上至10000元罚款)

    (十八)参保人员或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委托医保经办机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责令其退还违反规定取得的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待遇,并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处500元至2000元罚款(其中,轻的处500元至1000元罚款;中的处1000元以上至1500元罚款;重的处2000元罚款;并视情节轻重的程度,暂停其3个月以上2年以下医疗保险待遇;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将本人的社会保险卡借给他人就医的;

    2.伪造或冒用他人社会保险卡就医的;

    3.伪造、涂改医疗文书、单据等有关凭证,虚报冒领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待遇的;

    4.其他违反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政策规定的行为。

    (十九)定点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委托医保经办机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追回其违反规定支出的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基金;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其整改,并处违规支出基金金额1倍至3倍的罚款(其中,轻的处1倍罚款,中的处1倍以上至2倍罚款,重的处2倍以上至3倍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处500元至2000元罚款(其中,轻的处500元至1500元罚款,中的处1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重的或拒不整改及整改无效的处2000元罚款并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取消定点零售药店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将不符合住院条件的参保人员收住入院或将符合出院条件应予出院的参保人员继续滞留住院的;

    2.未按规定校验身份证明和社会保险卡导致他人冒名住院的;

    3.经核实不记载病历或病历记载与发生的医疗费用不符的,或确属过度用药、诊疗的;

    4.虚记费用、串换药品或诊疗项目、假造证明或凭据骗取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基金的;

    5.其他违反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政策规定的行为。

    (二十)定点零售药店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委托医保经办机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追回其违反规定支出的医疗保险基金;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其整改,并处违规支出基金1倍至3倍的罚款(其中,轻的处1倍罚款,中的处1倍以上至2倍罚款,重的处2倍以上至3倍罚款);同时对直接责任人员处500元至2000元罚款(其中,轻的处500元至1500元罚款,中的处1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重的或拒不整改及整改无效的处2000元罚款并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取消定点零售药店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校验社会保险卡,不按处方规定配()药品或超剂量配()药品的;

    2.不执行国家规定的药品价格,造成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损失的;

    3.其他违反医疗保险政策规定的行为。

    (二十一)从事劳动能力鉴定的组织或者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2000元至10000元的罚款(其中,轻的处2000元至5000元罚款;中的处5000元以上至8000元罚款;重的处8000元以上至10000元罚款)

    1.提供虚假鉴定意见的;

    2.提供虚假诊断证明的;

    3.收受当事人财物的。

    (二十二)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行为的程序要求

    ()各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市、区()县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在行使劳动保障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时,应当按规定履行立案、调查、审查、决定、执行程序。

    ()应当建立执法登记制度。对执法人员的执法时间、地点、对象、事实原因、结果进行登记。

    ()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需要进行调查处理的,应当及时立案。并自立案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情况复杂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个工作日。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进行听证的,市和各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依法组织听证。

    ()各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市、区()县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说明理由。

    ()所有行政处罚案件必须立卷归档。其中,行政处罚适用一般程序的,行政处罚案卷应当包括卷内材料目录、立案审批表、调查笔录及有关证据材料、调查处理意见、讨论记录、行政处罚告知书、听证材料、行政处罚决定书及送达回证、案件执行、结案报告等有关材料,分正卷、副卷装订。

    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行为的监督

    ()市劳动保障局法制监察处通过日常执法监督、处罚听证、行政复议、行政处罚案卷质量评查、执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行为规范和标准的年终审查考核等执法监督方式和途径,加大对各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市、区()县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实施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行为的监督。

    ()市和各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自觉接受人大、政协等对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行为的监督。

    ()各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每半年组织对本部门实施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行为规范和标准进行评估,并向市劳动保障局和同级政府法制部门报送评估情况。

    八、对违法裁量和滥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为的责任追究

    ()实行依法行政年度目标考核。市和各()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逐级要将实施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行为规范和标准的评估情况、实施行政处罚的立案、调查、审查、决定、执行程序情况,作为行政执法责任制目标进行年度目标考评,并明确对违法裁量和滥用自由裁量权行为的责任追究,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责任制、违法责任追究制和评议考核制,切实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行为。

    ()加大对个人的责任追究力度。徇私舞弊、滥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将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执法证件进行暂扣;对情节较重的,经市劳动保障局报市政府法制办批准,吊销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执法证件,并依法追究相关接责任人员行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