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2008年申报定点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的公告  
  有关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人员领取资格核查工作通知  
  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四川省《劳务派遣协议书》和《劳务派遣人员劳动合同书》(示范文本)的通知  
  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认真贯彻《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关于发布成都市建筑行业主要工种平均工资及工程造价中人工费所占比例的通知  
  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转发《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我省企业职工在"5·12"特大地震灾害中因灾害原因死亡有关待遇问题的紧急通知》的紧急通知  
  关于对城乡基本医疗保险肾移植困难人员实施住院医疗救助的通知(成劳社发〔2008〕34号)  
  劳动争议仲裁风险提示  
  申请劳动争议仲裁须知  
  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召开劳动力市场工资价位和企业人工成本抽样调查工作会议的通知  
  温馨提示  
  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二〇〇八年度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人员领取资格核查工作的公告  
  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更换数字证书KEY盘工作的通知  
  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成都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名单的通知  
  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关于促进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稳定就业的实施办法》、《关于促进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向城镇居民转变的社会保险政策实施办法》的通知  
  成都市劳动保障信息中心关于召开社会保险差异性调查会议的通知 (会议资料下载)  
  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全市劳动保障信息化建设情况调查的通知  
  建筑施工企业参加综合社会保险问答  
  成都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告知书  
  成都市城镇个体劳动者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补充规定  
  关于社会保险费加收滞纳金的公告  
  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举办2008年第二期《劳动合同法》培训班的通知  
  关于变更补充医疗保险、企业离休医疗费、公务员门诊、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基金征收帐户的公告  
  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转发省劳动保障厅《关于2008年调整企业工伤人员相关待遇的通知》的通知  
  停止办理劳动合同鉴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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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仲裁风险提示

 

1、劳动争议仲裁不属于行政救济手段,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第三方的身份处理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的劳动争议,双方当事人在劳动争议仲裁过程中地位平等。

2、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必须是实际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或承担其权利义务依法参加仲裁活动的利害关系人包括其他组织或个人。

3、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严格按照《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的范围受理案件。不属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范围的案件,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4、申请仲裁的一方当事人应当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一年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超过仲裁时效的案件,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5、对已受理的案件,仲裁委员会在开庭审理后认定不属受理范围或者超过仲裁时效的,予以驳回。

6、申请人申请仲裁,所提出的请求事项应当明确具体,有经济内容的,必须载明具体金额及计算方式。同时有多项请求的,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请求事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通知其补充修改;拒绝修改的部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处理。已经受理的案件经查明有上述情况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驳回不符合要求的请求事项。

当事人应当依据事实和法律规定,准确提出自己的请求。对于没有事实、法律依据以及超出法律规定的请求,当事人将承担败诉的后果。

7、劳动争议的举证责任适用于“谁主张,谁举证”的一般规则。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当事人举证不能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8、申请人的仲裁申请被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并不必然带来胜诉。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已受理的案件,根据合法、公正、及时的原则进行处理。

9、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5日内未作出决定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60日内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对《不予受理通知书》、《仲裁裁决书》不服的,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