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二〇〇八年度
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人员领取资格核查工作的公告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险稽核工作的通知》(劳社部[2005]4号)、《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等四部门关于切实加强防范冒领养老金工作的通知》(川劳社办[2002]16号) 和《关于转发<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等四部门关于切实加强防范冒领养老金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成劳社发[2002]28号)文件精神,为切实加强防范冒领工作,确保社保基金的安全,现将我市开展2008年度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人员领取资格核查工作及异地协查工作公告如下:
一、核查范围和对象
凡2007年12月31日前办理了离退休(退职)手续,并在我市社保经办机构领取基本养老金或享受其他社会保险待遇的离退休(退职)人员、因工或非因工死亡人员的供养直系亲属。
具体对象是:
(一)在我市社保经办机构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企业离休、退休(退职)人员;
(二)个体参保和征地农转非参保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人员;
(三)由我市社保经办机构代发基本养老金的森工企业离退休人员;
(四)由我市社保经办机构代发享受财政补贴的离退休人员;
(五)移交退管站管理在我市社保经办机构领取生活困难补助费的破产改制企业死亡退休人员的供养直系亲属;
(六)凡养老关系不在我市,但在我市享受医疗保险待遇的企业和个体参保离退休人员;
(七)在我市社保经办机构办理领取工伤定期待遇的人员;
(八)在我市社保经办机构领取抚恤金的工亡人员供养直系亲属。
二、核查时间
(一)本年度的核查时间为2008年4月1日起至6月20日止(公休日和法定节假日除外);
(二)确因行动不便,本人不能亲自到核查点参与核查的人员,集中在2008年 5 月20日至6月20日期间,与核查工作人员预约上门服务;
(三)凡在本公告核查期限内未参与核查的人员,须在2008年7月15日后进行补核查。
三、办理地点
本着“便民利民”和“就近核查”的原则,2008年核查工作在全市20个区(市)县所有街道(乡镇)、社区劳动保障所、站设立核查点,实行全市通查通验,不收取任何费用。
四、办理办法
(一)核查对象居住在成都市20个区(市)县的,应在本公告规定的期限内,由本人持“一证两卡”(即《身份证》、《社保卡》、《联系卡》),就近到本人居住地核查点办理核查手续,在《联系卡》上加盖2008年核查验证章,不得由他人代办代核。同时填报《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基本信息表》。
部分无《社保卡》的特殊人员,需持社保编码办理核查手续。《社保卡》遗失、损坏的,应先补办后再办理核查手续。
《联系卡》是指《成都市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联系卡》。2008年以前未领取的,在核查时发给。
(二)确因行动不便,本人不能亲自到核查点核查的,可向居住地核查点提出申请,由核查点预约派人上门服务。
(三)核查期内住院的,可由代办人持医院出具的住院证明(盖章有效),到本人居住地核查点办理。各级社保经办机构要对住院病人进行抽查。
(四)核查对象常年居住在成都市外的,应在本公告规定的期限内,在居住地的社保经办机构或公安机关出具《异地协查通知书》或《健在证明》,寄(送)到核查点或社保关系所在地的社保经办机构办理核查。
(五)在国外或境外暂居或定居的,应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或当地公证机关出具《健在确认表》,寄(送)到核查点或社保关系所在地的社保经办机构办理核查。
(六)工亡人员供养直系亲属和移交退管站管理的非因工死亡人员供养直系亲属,应在本通知规定的期限内由本人持身份证、户口簿就近到本人常住地的街道(乡镇)、社区劳动保障所、站办理核查登记手续。其中居住在成都市行政区域外的应在常住地的公安机关出具生存证明,寄回所在单位或退管站,转报各级社保机构验证核查。
五、因各种原因在本公告规定期限内未办理核查手续的,将从7月份起暂停发放各项社会保险待遇。7月15日以后,未核查人员可直接到其社保关系所在地的社保经办机构进行补核查,也可到就近的街道(乡镇)、社区进行电子登记。当月补核查登记的,其养老、医疗待遇从次月12日以后补发并恢复发放,其工伤待遇在2个月内补发并恢复发放。
六、外地离退休人员在我市居住,需要办理领取养老金资格异地协查手续的,可到居住地区(市)县社保经办机构或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所随时办理。
七、核查工作有关事宜及各核查点的联系方式,可通过成都市“12333”劳动保障咨询热线查询。
敬请相互转告。
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〇〇八年三月二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