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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成都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意见的通知(成府发[2004]39号)
发文号:成府发[2004]39号 关键词: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签发单位:成都市人民政府 签发时间:2004-4-5
是否有效:有效

成都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意见的通知

成府发[2004]39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意见》已经316市政府第1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四年四月五日

 

 

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意见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卫生部等部门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意见的通知》、《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意见》和《中共成都市委、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意见》精神,现就我市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切实解决“三农”问题,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为目标,统等城乡协调发展,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提高农民抵御重大疾病风险能力,解决农民因患大病而致贫、返贫问题,为增进广大农民群众身体健康,推进城乡一体化建设,实现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作出贡献。

  二、目标任务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坚持政府组织、引导和支持,农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以大病统筹为主和互助共济的原则,探索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管理、筹资、补偿、监督等机制。在总结2003年我市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经验的基础上,从2004年起,我市全面推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通过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减轻农民医疗负担,解决农民因患传染病、地方病、慢性病等疾病致贫、返贫问题,提高农民健康保障水平。

  三、工作原则

  (一)政府组织,部门配合。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一件为民、便民、利民的大好事,是各级政府义不容辞的职责,必须加强领导,周密部署,精心组织,狠抓落实。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一项系统工程,必须加强部门的协调与配合,齐抓共管,形成合力。

  (二)自愿参加,多方筹资。农民以家庭为单位自愿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遵守有关规章制度,按时足额缴纳合作医疗经费。各级财政每年要安排专项资金予以支持,乡(镇)、村集体应给予一定的扶持。

  (三)以收定支,保障适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要坚持以区(市)县为单位统筹,以收定支、收支平衡、保障适度的原则。

  (四)大病统筹为主,兼顾基本医疗。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资金重点解决农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提高农民抗大病风险能力,又要使农民能够享有最基本的医疗服务。

  (五)分类指导,民主监督。按照“总体推进、分步实施”的要求,市级财政根据各区(市)县经济状况对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农民给予不同的补助,进行分类指导。各区(市)县可结合城市化建设和城乡一体化的推进,将土地被征占农民全部纳入社保,享受城市社保标准。同时,要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组织协调机构、经办机构和监管机构,建立健全管理体制,加强民主监督管理。

  四、实施对象

  凡是我市农村户籍的居民(不含正在服役的义务兵),都可以在其户籍所在地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五、筹集机制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行个人缴费、集体扶持和政府资助相结合的筹资机制。

  (一)个人筹资

  1.凡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个人,每人每年筹资不低于10元。经济条件好的地方,农民自愿提高缴费标准应予以鼓励,但同一统筹单位农民个人缴费的标准应该统一。

  2.征缴方式:由区(市)县政府组织,在农民自愿参加并签约承诺的前提下,由乡(镇)财政所统一代收,出具四川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四川省农民筹资专用票据》,统一上交县级财政“社会保障基金”专户专帐管理。

  (二)政府资助资金

  1.资助标准:各区(市)县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在未纳入中央财政补助之前,市、县两级财政对参加合作医疗的农民补助每人每年不低于20元。市和县两级财政分担比例由市人民政府确定。即:一类地区为五城区(含高新区),市财政不予补助;二类地区为新都区、温江区、郫县、双流县,市级财政每年对实际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每人补助6元;三类地区为龙泉驿区、青白江区、都江堰市、新津县,市级财政每年对实际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每人补助10元;四类地区为彭州市、崇州市、邛崃市、金堂县、大邑县、蒲江县,市级财政每年对实际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每人补助14元。在财力许可的情况下,县级财政可以提高对参加合作医疗农民的补助额度。

  2.申报与核定: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专项资金的申报,必须在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个人缴纳的资金到达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专用帐户后,由县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机构提出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实际人数,报同级卫生、财政部门核定,再由卫生、财政逐级申报与核定。上级财政专项补助资金根据下级财政专项补助资金到位情况,通过转移支付同比例拨付到下级财政,由同级财政划入本级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再根据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提出的用款计划拨付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专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挪用和拖延拨付。

  (三)多渠道筹集资金

  鼓励有条件的乡、村集体组织对本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给予扶持;鼓励和争取社会团体、企业和个人资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鼓励办法由各区(市)县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制定。

  六、基金管理

  (一)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专户专账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由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及其经办机构进行管理,纳入各级财政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各区(市)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必须在通过管理委员会公开招标确定的国有商业银行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专用账户,严格按照《四川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管理办法》,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建立健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管理的规章制度,定期审计,确保基金的安全和效能。

  (二)基金组成和使用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原则上由统筹基金和家庭账户组成。统筹基金由各级政府资助资金和个人及其它渠道所筹资金组成。农民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个人缴费,原则上用于建立家庭账户。

  基金的使用要坚持大病统筹为主、兼顾基本医疗的原则,对于不同经济状况的区(市)县可采取不同的模式,积极探索将商业医疗保险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相结合的多种农民健康保障形式。

  家庭账户资金以户为单位,用于支付门诊医药费用。家庭账户资金超支自理,结余留用,自动结转,不退款,可以继承,但不得作为抵冲下年度家庭成员应缴合作医疗专项经费。统筹基金由县级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专用账户统一管理,用于补助农民住院医疗费用。

  (三)基金审批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实行公开、民主、制度化管理,基金的支付首先由医疗机构合作医疗审评组按月进行审定,报就诊农民所在乡(镇)政府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审批。乡(镇)政府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按月报区(市)县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审批后,划拨到相关医疗机构。村卫生站(室)门诊凭据由乡(镇)卫生院负责整理,初审后按规定程序报批,结算经费由乡(镇)卫生院代为发放到村卫生站(室)。

  区(市)县管委会成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审核组,定期对基金的支付、报批情况进行审核。

  七、结算报销

  (一)报销范围

  1.凡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到县、乡、村定点医疗机构就医产生的医药费用,其诊疗项目和使用药物在《成都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用药目录》、《成都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诊疗目录》以内的,均属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补助报销范围。

  2.经区(市)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批准,在县级(不含县级)以上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时,发生的医药费用,符合市级社保报销范围的,可以按照各区(市)县规定的比例报销。

  3.充分发挥中医药的优势,鼓励和提倡使用中药、中成药以及祖国传统诊疗方法。

  4.各区(市)县可以根据筹资水平及经济实力对正常分娩予以适当补助。农村育龄夫妇计划生育手术及其并发症产生的费用,按照国家相关政策予以解决,不在合作医疗基金报销范围。

  (二)报销比例

  住院医药费的报销起付线以本区(市)县上年度农民人均纯收入的5~10%,农民在具备转诊手续的情况下,由下一级医院转诊到上一级医院就诊,原则上不重复计算起付线;封顶线按上年度农民人均纯收入的4 ~ 6倍为参照。具体额度由各区(市)县结合基线调查、筹资水平和补助模式等实际情况,合理确定。

  各区(市)县要对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住院产生的医药费用的额度采取不同的报销比例,对在不同级别的医疗机构住院产生的医药费用采取不同的报销办法。要严格执行双向转诊制度,对因患大病,确需到省、市级医疗机构就医,经相关部门批准,可以提高报销比例。具体报销比例应根据基线调查、筹资水平和补助模式等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在确定报销比例时,既要防止报销标准收得过紧造成资金沉淀,又要防止报销标准放得太松发生透支。

  (三)结算方式

  医药费用的报销结算坚持简便、就地、快捷的原则,实行两级结算,结算由区(市)县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与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结算,医疗机构与农民结算。凡农民在本区(市)县以内定点机构就医产生的门诊、住院医药费用应先由定点医疗机构代区(市)县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垫资为患者进行结算。定点医疗机构每月定期将结算情况报区(市)县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经审核后,由区(市)县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与医院进行结算。经批准同意到区(市)县以外定点医疗机构就诊者,实行农民个人先垫支,出院后由本辖区乡(镇)卫生院审核后,代为结算报销。逐步实行分类管理,对住院费用中的药费、诊疗费,分别按不同比例结算报销。

  八、组织管理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解决“三农”问题、促进城乡经济协调发展的重大举措,是市委、市政府全面推进城乡一体化建设和加快小康社会建设进程的具体体现。各区(市)县要加强领导,完善试点,因地制宜,循序渐进,改善服务,造福农民,建立有效的合作医疗管理体制及社会监督机制。要为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提供启动和管理工作经费,不得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中支取。

  (二)健全机构,强化管理

  市政府要成立成都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协调领导小组,在成都市卫生局设立农村卫生管理处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专家技术指导组,具体负责全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管理、指导、培训和评估工作。

  各区(市)县要成立有农民代表参加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委员会在同级卫生行政部门下设经办机构,在乡(镇)可设立派出机构(人员)。县级经办机构人员按3 ~5人配备,乡(镇)经办机构按l ~2人配备,有关人员编制由县级人民政府从现有行政或事业编制中调剂解决。

  各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负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指导和管理,行使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行政管理职能。区(市)县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负责合作医疗的结算、管理和具体业务工作。各乡(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负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组织动员和管理、家庭账户的建立及本镇农民就诊经费的初审、申报、结算。

  各定点医疗机构要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领导小组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结算审评小组,对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患者产生的医药费用进行自审评定。并按照授权,代区(市)县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垫资为患者诊疗过程中产生的应补助经费进行结算。

  (三)制定方案,建立制度

  各区(市)县要组织精干的队伍,对农村经济水平、医疗卫生服务机构现状、农民疾病发生状况、农民就医、用药费用情况,以及农民对参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意愿等情况进行详细的摸底调查,并根据调查情况科学、合理地制定本区(市)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实施方案,以减少工作的盲目性。

  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机构要制定出《成都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用药目录》和《成都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诊疗目录》。各区(市)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委会办公室要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制度、合作医疗财务管理制度、慢性病诊治管理等相关规章制度,规范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管理。全市建立统一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信息系统,提高科学管理水平。

  (四)部门配合,社会参与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有关部门的通力配合、社会的广泛参与。各级政府要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和解决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存在的问题和困难,保证这项制度的顺利实施。

  宣传部门要加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宣传,引导农民树立自我保健和互助共济意识,营造全社会参与、支持合作医疗的良好社会氛围。卫生行政部门要制定、完善诊疗规范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药物目录,加强对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管,不断提高医疗服务水平和质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深入开展打击假劣药品专项行动,进一步加大农村药品市场整治力度,整顿农村药品流通秩序,打击非法经营,净化农村医药市场。民政部门要加快建立农村贫困医疗救助制度,重点解决农村五保户、贫困农民家庭参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困难。财政部门要保证政府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助资金的及时足额拨付,加强制度建设,保证资金安全。农业部门加强宣传推广和信息反馈,协助筹资管理和监督。计划生育部门负责计生“三结合”帮扶户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落实工作。人事、教育、物价、税收等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能积极配合,支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建立。

  九、监督机制

  (一)建立公示制

  各区(市)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要向社会公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制度,定期公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的收支与使用情况。各乡(镇)、村定期公示本乡(镇)、村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农民的医药费报销情况。要在醒目位置设立举报信箱,对社会公开举报电话,及时处理群众的投诉和举报,接受群众监督。

  (二)建立监审制度

  县级人民政府要成立由相关部门和参加合作医疗的农民代表共同组成的农村合作医疗监督委员会,定期检查、监督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使用和管理情况,并定期向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协调领导小组汇报监督检查情况。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机构每年定期对各区(市)县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并将检查情况及时通报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协调领导小组。各区(市)县农村合作医疗管委会定期向监督委员会和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汇报工作,主动接受监督。审计部门每年对各区(市)县农村医疗基金收支和管理情况进行审计。对违反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制度的单位和个人,要按照相关规定,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宣传培训

  新闻、广电、卫生、农业、教育等部门要切实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宣传工作。广播、电视、报纸等各级新闻单位要免费开办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宣传专栏,卫生、农业、教育等部门要结合行业特点开展专题讲座,深入乡(镇)、村、社广泛开展宣传动员活动,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好处深入人心。通过宣传,提高农民的自我保健意识、互助共济意识和健康保健意识,增强农民参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积极性。

  加强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管理人员的培训,确保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落到实处,真正让老百姓得到实惠。市及区(市)县具体负责此项工作的同志主要参加市和省级培训;区(市)县负责对乡、镇、村级干部,县、乡医院负责人、结算管理员和村卫生站(室)站长进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相关政策和管理制度的培训。

  十一、医疗服务

  要积极推进乡(镇)卫生院管理体制和内部运行机制改革,农村医疗卫生机构要更新服务观念,转变服务模式,降低服务成本,提高服务效率。

  各区(市)县要在区域内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中,选择确定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加强管理,严格准入考核。对定点医疗机构违反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相关规定所产生的医药费用,不予报销,由该定点医疗机构承担。对严重违反有关规定的定点医疗机构一律取消定点资格。

  各区(市)县要制定措施,引导农民就近、就地就医,建立完善的县、乡、村农村医疗机构双向转诊制度,科学合理利用卫生资源,提高服务效率,有效控制医疗费用。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可以在全县内自由选择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站就医。对需到县级以上(含县级)医疗机构就诊者,必须具备乡(镇)卫生院出具的转诊手续(急诊、抢救除外)。

  加强县、乡、村医疗保健机构和人员队伍建设,巩固和完善农村三级医疗预防保健网,培育一支高素质的农村卫生技术人才队伍,确保农村卫生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

  十二、救助机制

  各区(市)县要设立农村医疗救助基金,建立农村医疗救助制度,资助农村五保户、贫困农民家庭参加当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对因患大病和国家规定的传染病、地方病的农民给予一定的医疗费用补助。

  农村五保户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个人筹资部分由民政部门按照《五保户条例》相关政策予以解决;经民政部门核定的农村贫特困户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个人筹资部分从农村医疗救助基金中予以解决;属计生“三结合”帮扶的特困户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个人筹资部分由帮扶单位予以解决。

  农民因患大病经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助后,个人负担医疗费用过高,影响家庭基本生活的,再给予适当医疗救助。

  救助实行个人申请,村民代表会评议,乡(镇)政府审核,民政部门审批,医疗机构提供服务的管理体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