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加强社会保障基金监督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成劳社发[2004]133号
各区(市)县劳动和社会保障(人事和劳动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审计局、人民银行各县(市)支行:
自1999年财政部、劳动保障部《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和2002年劳动保障部、财政部、信息产业部、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国家税务总局、国家邮政局《关于加强社会保障基金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劳社部发[2002]12号)实施以来,各区(市)县有关部门认真贯彻,抓好落实,在强化社保基金管理,加强社保基金监督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很好的成效。但通过对基金的监督检查也发现,个别地方还存在着对基金监管工作重视不够、监管措施不力、基金财务管理不规范,以及存在挤占挪用基金等等问题。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关于社保基金管理和监督有关规定,强化社保基金监管工作,现就加强社会保障基金监督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社会保障基金监管的重要意义,重视基金监管工作,加大基金监管力度
加强社会保障基金监管,确保基金安全完整,是社会保障体系正常运行的前提条件。各区(市)县劳动保障、财政、审计部门和人行各县(市)支行,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加强社会保障基金监管、确保基金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的重要性、紧迫性,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基金管理规章制度,规范管理运作行为,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严防和查处挤占挪用或其他违规动用社会保障基金的行为,共同做好基金监管工作,防范和化解基金管理风险,保障基金安全完整。
二、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基金监管,防止基金挤占挪用和其他违规问题
(一)各区(市)县劳动保障、财政、审计部门和人行各县(市)支行,要按照各自职能职责要求,加强对社会保障基金管理法规和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实施对社会保险费征缴、社会保险金发放、基金管理和运营各个环节全过程的监督。
各区(市)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加强对所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保险费征收、保险金发放、基金管理运营情况的监督,定期对基金收入户、支出户及财政专户等各类社会保障基金银行帐户进行监督检查。
各区(市)县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基金财务、会计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定期对基金收入户、支出户及财政专户基金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各区(市)县审计部门要依法对社会保障基金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对基金收入户、支出户及财政专户基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审计。
人民银行各县(支)行,要对社会保障基金帐户的开立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各区(市)县劳动保障、财政、审计部门和人行各县支行,按照各自职能实施检查时,有权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社会保险费征缴、社会保险金支付、基金存储和基金运营情况,社会保障基金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决算和财务报告以及其他有关资料。有权查阅被检查单位与社会保障基金管理有关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其他有关资料。有权纠正和制止检查发现的违规行为,及时通报主管部门,并依法追究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涉嫌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
各区(市)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基金开户银行,要自觉接受监督,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监督检查和查询工作。对拒绝检查和查询、不提供有关资料或不如实反映问题的,依照规定对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处罚。
(三)各区(市)县劳动保障和财政部门,要继续抓好以前年度挤占挪用基金和其他违规基金的清理回收工作,要制订催收计划,指定专人负责,组织专门力量,认真清理和加紧催收。严禁新的基金借款、跨险种调剂、代垫、担保、集资和非国债投资、实物缴费、平衡地方财政预算以及非银行金融机构存款等挤占挪用和违规问题的发生。对于新的基金挤占挪用和违纪违规行为,按法定程序追究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从严从重处罚,涉嫌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
(四)各区(市)县有关部门要加大社保基金监管力度,强化基金监管手段,通过对社保基金实施现场监督、非现场监督、专项检查、重点抽查,以及通过社会保险稽核,开展基金反欺诈等多种形式,实现对社会保险费收入、社会保险金发放、基金管理和运营全过程的监管,坚决杜绝社保基金挤占挪用和其他违规违纪问题的发生,确保基金的安全完整。
三、严格执行社会保障基金管理制度,规范基金管理行为,确保基金安全完整
各区(市)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严格执行社会保障法规政策和各项管理制度,规范基金管理行为,保证基金收支和管理各个环节正常规范运行,确保基金安全完整。
(一)严格执行《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加强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各项社会保险费要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据实征收。还没有实现“五费”统一征缴的区(市)县,要积极创造条件,尽快实行统一征收,确保社会保险费应收尽收。
(二)严格执行《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加强会计核算,凡社会保险费必须及时入帐,禁止基金帐外循环。对于参保单位重组、改制、兼并和破产一次性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要按照基金会计制度和基金财务管理要求,及时入账并纳入财政专户管理,不得在往来科目中核算,更不能在帐外循环。
(三)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要以货币形式全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严禁以物抵费。经办机构以前年度遗留的实物资产和企业破产后清偿社保费的实物资产要尽快变现,变现净收入全部记入当期社保费收入,并纳入财政专户管理。
(四)进一步加强银行账户管理,坚持基金预决算审批制度和银行开户认定制度。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按照规定编制社保基金年度预算和决算,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核汇总后,报同级财政审核,由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财政部门按照规定在同级财政和劳动保障部门共同认定的国有商业银行开设基金收入户、支出户和财政专户。财政专户、收入户和支出户在同一国有商业银行只能各开设一个账户。未经财政和劳动保障部门共同认定,并取得由人民银行颁发的《开户登记证》(开户核准通知书)而开立的银行账户,要予以清理和规范。
(五)按照《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要求,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和生育保险基金,必须全部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工伤保险基金和生育保险基金还没有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区(市)县,要按照规定全部纳入。
(六)各区(市)县财政部门和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财政专户基金管理和监督,严防社保基金被挤占或挪作他用。以前年度遗留的被挤占挪用和违规基金,要限期归垫。严禁发生新的挤占挪用行为。
(七)财政专户、收入户和支出户要按规定及时结转、划拨资金,严禁坐支。收入户、支出户基金不得转为定期存款。收入户月末无余额。
(八)各开户银行要按照国家规定的基金存款优惠利率,认真计算存入收入户、支出户和财政专户的社保基金利息。各经办机构要分不同险种、不同存款期限计息情况,分别核算,少记的基金利息要予以追回,确保基金收入的完整。
(九)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基金开户银行和财政部门要严格按照《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等有关规定,及时、准确传递原始凭证和有关资料,及时报账、定期对账。各区(市)县财政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按照财务制度要求,每月与基金开户银行对帐。同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定期与财政部门对帐,及时掌握各基金账户银行存款情况,做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账证相符,确保基金财务数据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成都市财政局成都市审计局
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营业管理部
二○○四年六月三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