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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成都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劳动局关于我市市属国有企业破产职工安置有关问题补充意见的通知(成办发[2000]66号)
发文号:成办发[2000]66号 关键词:国有企业 职工安置 经济补偿金
签发单位:成都市政府办公厅 签发时间:2000-9-5
是否有效:有效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劳动局关于我市市属国有
工业企业破产职工安置有关问题补充意见的通知

成办发[2000]66号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市劳动局《关于我市市属国有工业企业破产职工安置有关问题的补充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年九月五日

 

关于成都市市属国有工业企业破产职工安置有关问题的补充意见

 

    为推进我市市属国有工业企业破产工作的顺利实施,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对《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劳动局关于我市市属国有工业企业破产职工安置若干问题的意见》(成办发[1997]71号),提出如下补充意见:

一、关于企业破产清算期间职工的基本生活保障

企业申请破产案由法院受理并公告后,破产清算期间,由破产清算组按月向职工发放基本生活费和医疗补助费。基本生活费和医疗补助费标准按法院受理企业破产案公告时当地失业保险金及医疗门诊费标准执行。

二、关于破产企业部分职工申请提前退休问题的处理

法院受理企业破产案并公告后90日,距离《国务院工人退休、退职暂行规定》(国发[1978]104号)的退休年龄5年以内的,即:男职工年满55周岁、女职工年满45周岁,且连续工龄满10年的职工经本人申请,破产企业清算组同意,报市劳动局审批,可办理提前退休。职工从办理提前退休手续后的次月起按规定领取基本养老金。对于符合国发[1978]104号文件的提前退休条件的职工,可按国发[1978]104号文件第二、三项规定办理,但不能在此基础上再提前5年退休。

三、关于破产企业原固定职工领取一次性安置费自谋职业的问题

破产企业原固定职工自谋职业,发给一次性安置费。一次性安置费的总量按法院受理企业破产案并公告时成都市上年职工平均工资的3倍控制。职工个人领取一次性安置费的具体金额,由破产企业清算组依据职工本人的工龄长短等因素确定,并报市国有资产重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职工安置办公室备案。

职工领取一次性安置费后,即与企业终止劳动关系,停止领取基本生活费和门诊医疗补助费,到本人户口所在地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不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四、关于破产企业劳动合同制职工解除劳动合同领取经济补偿金转入失业的问题

依据国务院《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国发[1986]77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企业宣告破产后,劳动合同制工人应依法解除劳动合同,领取一次性经济补偿金。一次性经济补偿金按职工本人工龄每满1年发给法院受理企业破产案并公告时上年一个月本市职工平均工资的标准发给。职工领取一次性经济补偿金后,在规定的时间内到本人户口所在地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并按有关规定申领失业保险金。

五、关于职工领取一次性安置费或经济补偿金的工龄计算

破产企业原固定职工领取一次性安置费和劳动合同制职工领取经济补偿金的工龄,按职工登记表记载的参加工作时间至法院受理企业破产案并公告后90日的连续工龄计算(须扣除间断或失业时间);对于两次(含两次)以上重新就业的人员,已领取过一次性安置费或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职工,应按领取一次性安置费或经济补偿金后重新就业的连续工龄计算。

六、关于自谋职业职工养老保险关系的衔接

职工领取一次性安置费或一次性经济补偿金自谋职业的,应该直接到社保机构按规定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接续自己的养老保险关系。本人1992年6月30日以前符合国家规定的连续工龄视为缴费年限与1992年7月1日后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为缴费年限,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男60周岁、女50周岁)办理退休手续,基本养老金按全市企业统一标准计算,办理退休次月起按月领取。

七、关于自谋职业职工医疗保险关系的衔接

自谋职业的人员可直接到社保机构按规定按年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享受全市企业统一的门诊和住院医疗保险待遇。

八、关于离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

已参加本市养老保险的破产企业,离休和退休人员按月领取的基本养老金以及国家规定的补贴,由养老保险基金全额支付。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调整,按全市统一办法和标准执行,由养老保险基金支付。离退休人员死亡丧葬补助费、一次性救济金,按全市统一的企业标准执行,由养老保险基金支付。

九、关于离休人员、老红军的基本医疗保险

  按照《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的规定,离休人员、老红军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医疗待遇不变。原由企业支付的离休人员、老红军的医疗费(包括门诊和住院医疗),由当地社保机构解决,当地社保机构解决有困难的,由同级政府帮助解决。

十、关于退休人员的门诊医疗保障

退休人员门诊医疗费由社保机构按成都市上年职工年平均工资的5%计算,随养老金按月发给本人,包干使用。全市统一的医疗保险制度启动实施后,改按统一规定执行。

十一、关于退休人员的入院医疗保障

退休人员符合入院条件,在劳动保障部门规定的定点医院治疗,符合劳保医疗政策规定可报销的医疗费按以下标准执行:在区属医院或企业职工医院住院的报销85%;在市属医院(不含市一、二、三医院)住院的报销80%;在市一、二、三医院和省属及其以上医院住院的报销70%。其它具体问题按成办发[1997]67号文件规定办理。全市统一的医疗保险制度启动实施后,改按统一的规定执行。

    十二、关于离退休人员的社会化管理

企业破产后,劳动保障部门按区域相对集中的原则建立退管工作站,对离退休人员实行社会化管理。组织离退休人员学习国家有关文件和政策、开展日常性的娱乐活动、慰问因病住院的离退休人员并为其办理出入院和报销医疗费手续、协助其家属处理离退休人员死亡后的丧葬等事宜。

十三、关于企业破产后,曾经在企业从事特殊工种工作的职工办理养老手续问题的处理

法院宣告企业破产时,男不满55周岁、女不满45周岁,曾经在企业从事特殊工种并领取了一次性安置费的自谋职业的职工,在按规定不间断向社保机构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达到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时,经市劳动局审批可办理养老手续,在办理养老手续时,应当按一定比例向社保机构交回一部分安置费,从办理养老手续的次月起由社保机构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   

    十四、关于患病或非因工负伤住院且在医疗期内职工(含劳动合同制工人)的安置问题

这部分职工,企业破产清算期间,由破产清算组负责管理,企业破产终结后,交由退管工作站管理,职工的基本生活费和医疗费用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职工医疗期满后,经市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致残程度达到1~4级的可办理退休或退职;达到5~6级和7~10级的除享受安置破产企业职工有关政策外,并分别享受6个月和3个月的企业宣告破产时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一次性医疗补助费。

十五、关于因工负伤或患职业病职工的安置问题

企业破产清算期间,因公负伤或患职业病仍在医疗期内的职工,由破产企业清算组负责管理,企业破产终结后,交由退管工作站管理,职工的基本生活和医疗待遇等问题按现行规定和《成都市企业职工工伤保险暂行办法》执行。

 因公负伤或患职业病医疗终结的(含企业破产前工伤或患职业病医疗已终结的职工),经市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分别按以下原则处理:   

(一)致残程度达到1~4级的,按《成都市企业职工工伤保险暂行办法》的规定办理退休;

(二)致残程度达到5级和6级的,退休以前由社保机构每月分别按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70%和65%发给生活费,每年随市上养老金的调整办法进行调整。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由社保机构办理退休手续;

(三)致残程度达到7~10级的,除领取一次性安置费或一次性经济补偿金外,还可享受一次性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医疗补助费。按照伤残等级,一次性就业补助金标准分别为15、12、9、6个月的法院公告时成都市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一次性医疗补助费标准分别为13、11、7、5个月的法院公告时成都市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

十六、关于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简称“三期”)内有关问题的处理

企业破产清算期间,“三期”内的女职工由清算组负责管理。企业破产终结后,交由退管工作站管理,职工的基本生活和医疗待遇等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同时分娩或怀孕6个月以上流产的,按本市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个月发给补助金;怀孕b个月以下流产的,按成都市止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个月发给补助金;怀孕6个月以上至分娩,每月发给产前医检和生活补助金100元,包干使用。至“三期”结束,按破产企业职工分流安置的相应规定处理。

    十七、关于征地安置“农转非”职工有关问题的处理

破产企业“农转非”职工达到退休或提前退休年龄的,可以办理退休或申请提前退休。但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足10年的,按成都市政府第67号令《实施细则》第三十条规定,一次性将缴费年限补足10年,办理退休手续,享受退休待遇,这部分人员不再领取一次性安置费。“农转非”职工也可以自谋职业,领取一次性安置费。全部“农转非”职工安置费总量按法院受理企业破产案并公告时成都市上年职工年平均工资的3倍控制,封闭运行。“农转非”职工个人一次性安置费在总量范围内根据其工龄长短等因素确定。

十八、关于破产企业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的基本生活保障

企业破产前因工或因病死亡职工的供养直系亲属,原按规定由企业定期发给的生活困难补助金,企业破产清偿后,由社保机构继续予以保障。

十九、关于破产企业职工欠薪问题的处理   

破产企业在破产清偿时,应依法首先支付欠付职工按劳动合同规定的应得工资。以下情况可视为破产企业对职工的欠薪:企业支付给提供了正常劳动在岗职工的工资报酬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应得工资标准,劳动合同没有约定具体标准的,按照其实际工资报酬低于政府规定的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部分计算;企业应付未付职工停工待岗或有限期放假期间的基本生活费,基本生活费按照政府规定标准或合同协议约定计算。破产企业职工欠薪时间期限的界定、自欠薪之日起至法院受理企业破产案公告之日止。

    二十、关于破产清算期间欠缴职工社会保险费的处理

企业在法定破产期间,应按规定将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破产前所欠的职工社会保险费,一并在裁定破产时依法按第一序列清偿,以保证职工合法权益。

二十一、费用来源及处理原则

企业破产中发生的各种费用及来源,根据企业作出的方案,报市国有资产重组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实施。

二十二、市属国有工业企业以外的其它国有企业和区(市)县属国有企业破产,参照本补充意见执行。

二十三、本补充意见实行后,我市国有企业破产职工安置的其它有关政策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按本补充意见执行。

 

                                  二○○二年八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