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共成都市委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国有小企业改革的决定
成委发[1996]11号
根据中央关于国有企业改革要“抓大放小”的精神,对进步加快我市国有小企业改革作出以下决定。
一、改革的指导思想、原则和目标
(一)指导思想。按照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坚持“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改革方向,以明晰产权关系为突破口,以盘活存量为重点,以优化结构、提高效益为目的,全面推进我市国有小企业的改革与发展。
(二)基本原则。在国有小企业改革中,要坚持以下五条原则:一是坚持优化产品结构和资本结构与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相结合的原则;二是坚持处理好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之间的利益关系保持社会稳定相结合的原则;三是坚持改善企业外产环境与强化企业内部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四是坚持国有小企业改革同建立健全社会保障体系、转变政府职能、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监管运营体系相结合的原则;五是坚持因地制宜、因企施策与多制并举、分类指导相结合的原则。
(三)目标。明晰产权,落实各投资主体的责任和权益;转变企业的经营方式,按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原则组织生产和经营;通过改制、改组,建立和形成为大企业配套服务、从事专业化生产经营,具有较强活力的企业体制;强化企业内部管理,建立起企业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全市国有小企业的改革力争在1997年基本完成。
二、改革的主要形式
(一)扶持壮大。对一些产品好、有发展潜力的国有小企业,要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转机建制,通过。“三改一加强”和重点扶持,实现跨地区、跨部门、跨所有制扩张,以壮大企业规模和实力。
(二)兼并与合并。要按照企业自愿和政府引导相结合的原则,积极支持和鼓励优势企业以承担债权债务、安置职工、出资购买、先包后并等多种方式对国有小企业实行兼并与合并。
(三)股份合作制。鼓励国有小企业将生产经营性净资产有偿转让给内部职工,改组为股份合作制企业。
(四)破产与解体。对于长期亏损、资不抵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的企业,可依法实行破产或解体重组。
(五)挂靠联合。按照让大企业带动国有小企业发展的思路,结合我市重点支持的优势产品、支柱产品、拳头产品以及高新技术产品发展的目标,引导国有小企业通过联合、入股、划转等方式,依靠优势企业和大集团,增强自我发展的实力。
(六)公司制改造。对有条件的企业,可按《公司法》的规定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七)租赁承包。将国有小企业整体或部分实行租赁或承包经营。一是抵押租赁,承租者按承租资产的一定比例向出租方交纳风险抵押金,并按租赁合同交付租金;二是抽资租赁,将流动资金一次性或分期抽回,把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出租,承租者自筹流动资金,按期交纳租赁费;三是融资性租赁,承租方在约定的期限内分期交纳总额不低于资产价值的租金,租赁期满后资产所有权转移给承租者;四是承包经营,承包、发包双方按承包合同履行相应的责任和义务。
(八)嫁接改制。对企业内部生产经营状况有明显差异的车间、柜组以及生活后勤等非生产单位,可根据不同情况引进投资者嫁接改制,也可采取租、售、参股等措施,达到分块搞活、整体提高的目的。对一些企业确实有潜力的、好的项目,可对项目实行封闭式管理,财政和银行给予资金上的支持。
(九)委托经营。对经营管理不善的国有小企业,按“两权分离”的原则,将企业资产委托给有实力的优势企业经营。
(十)公开出售。企业资产经评估确认后,可协议出售、公开竞价拍卖。 除以上形式外,企业可按照国有小企业改革的基本原则,采取适合自身特点的其它形式进行改革。
三、组织实施和配套政策
(一)加强国有小企业改革的宣传力度,转变观念,统一认识。各级、各部门要深入学习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决定》和十四届五中全会精神,认清形势,增强国有小企业改革紧迫性和使命感。
(二)市委、市政府成立市国有小企业改革领导小组(名单附后),对全市国有小企业改革实行统一领导、统一组织、统一指挥、统一协调。领导小组成员由市级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办公室设在市体改委。
(三)国有小企业改革纳入市委、市政府目标管理,要加强督办检查。
(四)各区(市)县委和政府以及市级各主管部门,要认真制订本地区和本部门国有小企业的改革规划和具体措施,落实人员,抓实抓好。要经常掌握企业改制后的情况,建立国有小企业改革回访制度,总结经验,及时研究和解决改革中的新情况、新问题。 。
(五)加强企业经营管理者队伍的建设。有关部门要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强国有企业经营管理者队伍建设的意见》,制定配套措施并认真落实。
(六)认真落实各项配套政策。为了切实解决好国有小企业改革中的重点和难点问题,制订关于国有资产。职工安置,减轻债务负担、增加资本金投入,处置土地使用权和房屋产权以及职工社会保险等五个方面的配套政策(见附件1~5)。凡纳入改革范围的企业,均可享受上述配套政策。对经批准列入改革试点范围的中型企业,可参照执行。
一九九六年三月十五日
附件一
关于国有小企业改革中国有资产处置的办法
一、对企业中的国有资产必须进行评估、界定产权、明确债权债务责任,保证国有资产不流失。在企业进行资产出售和租赁经营中,资产评估结果是合理确定转让底价和租金的重要依据。评估工作应由取得评估资格的机构进行。资产评估既要遵守国家的有关评估准则,又要注意结合企业的具体情况;防止评估结果出现畸高畸低的现象。评估结果须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认。
二、对企业结余的工资基金、奖励基金、福利基金和公益金等,在评估时视同负债处理,根据企业改制时的财产组织形式,可作为企业职工的股份或债权。对企业在改制前,已经进行过集资用于本企业发展,且职工来收回本金的,评估时,在职工自愿的前提下,可将集资款作为职工当年投入的资本金。
三、评估确认后净资产(含土地资产)的价值为产权转让和出售的价格依据。允许成交价在此基础上有一定幅度的浮动。若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净资产价值的20%以上的,必须经同级政府或政府授权部门批准。
四、对实行国家所有租赁经营的国有小企业,经营中新增的资产,在改制时,扣除期间国家的资本投入和应属国家资产后,归企业租赁者所有。
五、企业改制、改组时,优先从企业资产转入中按附件二《关于国有小企业改革中职工安置的办法》第一条规定计算的安置费标准解决职工安置费用,对接收原企业职工的购买方,可用安置费抵减转让金。
六、企业内部职工集体购买企业全部产权,改组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合作制企业,可将职工安置费从原企业净资产中划出作为职工的集体股份,职工享有分红权利,但不能转让、继承股份。
七、企业内部职工集体购买企业全部产权、改组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合作制企业,一次付清全部价款的,给予25%的优惠。一次付清有困难的可在3~5年内分期付款,但第一次付款数额不得低于出售价的30%,欠交部分,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低3个百分点计息。
八、兼并方和购买方一次性付清产权转让全部价款的,给予20%的优惠。一次性付清有困难的,在有财产担保的前提下,可在3年内分期付清,但第一次付款金额不得低于应付总价款的30%,其余欠交价款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与之签订借款合同,比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低2个百分点计息。
九、企业产权转让收入(含土地资产处置收入),由国资吊门设立专门账户,建立“小企业改革基金”,专项用于小企业文革和发展。具体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十、企业产权可整体或部分转让、转让的程序按照成办发[1995]54号文的规定执行;企业改制中各种形式的产权转让在商注册时,均按变更登记处理。
附件二
关于国有小企业改革中职工安置的办法(摘录)
一、企业改制、改组,企业职工安置费标准,根据原企业每个职工的工龄,按上一年本市职工平均工资的3倍以内计算,企业产权转让收入不够支付安置费的部分可从土地资产处置收入中补足。
二、实行出售、兼并的企业,其职工由购方、兼并方接受,负责安置。
三、鼓励企业职工自谋职业,安置费按第一条规定标准发给本人。
四、改制企业新办第三产业自开办之日起报主管财政、税务部门批准,可减征或免征所得税1年;企业为安置富余职工新办的独立核算的第三产业和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安置富余职工占新企业职工人数60%以上的,在3年内免征所得税。新办企业如资金困难,可向劳动部门申请,经核准,从失业保险基金的生产自救费中给予支持或贷款贴息。
五、原企业职工退养期间,企业和职工继续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每年缴费工资基数,按本企业当年职工平均增资水平的60%左右作适当调增,由企业参照国家现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发生活费,并比照全市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年度整体水平适当提高生活费。待本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其基本养老金标准按市政府1995年47号令执行;
六、企业应自行或委托经劳动就业部门批准的培训机构对富余职工进行转业、转岗培训,经费确有困难的,可从失业保险基金的培训费中给予适当支持。
七、各级劳动部门、企业主管部门和改制企业应积极创造条件,多渠道安置企业富余职工,被其他企业或单位接收的,其安置费应在3个月内转给接收方。鼓励社会多方安置富余职工。
附件三
关于国有小企业改革中减轻债务负担增加资本金投入的办法
一、企业在清产核资中,要充分利用国家关于清产核资的有关政策,尽可能冲减企业亏损、资产损失和呆帐损失等,夯实企业资本。
二、逾期3年以上、债务人不能履行偿债义务的应收账款,经取证并报有关部门审核同意后,列为坏帐损失,冲减坏帐准备金。
三、原由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现由各投资公司管理的拨改贷资金和小型技改借款,由有关投资公司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转作国家资本金。1995年以前用于解决困难:企业职工生活费的财政借款经财政核准后予以豁免。
四、将市级各部门原集中的折旧、留利借给企业使用形成的债务(部门的债权)转增为国家资本金。-各部门不得抽走企业资本金,对中央给企业的拨款应如数转拨,不得采取贷款方式借给企业。
五、改制企业在征得债权人同意后,可将债权转为股权,将原企业改组为多元投资主体的有限责任公司。
六、企业新上技术改造项目和从事有市场前景的产品开发,生产经营资金不足的,在落实银行债权基础上允许从企业中分立出来,改制、改组成为独立法人,向国内外筹集资金,原企业按投资多少承担有限责任;或对原企业采取封闭式贷款、封闭式还款,保证有市场前景的产品、项目达到生产和经营规模提高经济效益。
七、引入中介机构,实行债权向股权的转换。经人民银行批准,允许专业银行把对改革企业的部分债权折扣出售给中介机构,转为中介机构对企业的股权。债权折扣损失用银行呆帐准备金冲销。
八、支持小企业加速折旧;定额在成本(费用)中列支,用于企业技术改造或减轻债务。
九、企业1995以前欠缴的“两金”、所得税,在企业改革试点时确实难以偿还的,由企业申请,主管部门审查,报经税务部门审批后予以缓交。
十、企业改革后上缴的所得税额由同级财政核准后返还、借给企业55%,用于发展生产:国有股收益,以低息借给企业补充流动资金或增加股本金。
十一、1996年起,对小企业上缴的增值税;可按超上年增长或当年超平均增长地方分成部份滚动计算,由同级财政拔借给企业用于生产经营。
十二、鼓励优势企业兼并小企业,自兼并之日起的两年内,经同级财政核准,由同级财政将被兼并企业的所得税额55%返拨给企业用于补充生产经营资金。
十三、优势企业兼并国有小企业,按照银发[1995]130号文件规定,处理被兼并企业原货款及利息问题。
十四、转让企业转让前连续3年亏损,贷款逾期两年以上,贷款本息难以归还的,报经银行批准,可对银行贷款利息实行减、免、缓。;
十五、企业兼并可以整体兼并,也可以部分兼并。;实行部分兼并的企业,其债权、债务经与银行协商,可按一定资产比例分摊。
十六、对被兼并企业历年亏损,可用兼并后企业下一年度的利润弥补;下一年度不足弥补的,可以年延续弥补,延续弥补不超过5年。
十七、优势国有企业兼并困难企业,被兼并企业原享受的各项政策由兼并企业继续享受。
十八、企业改制、改组时社会中介机构对企业的资产评估、审计和涉及的其它有关收费,要按最低标准减半收取。
附件四
关于国有小企业改革中处置土地使用权和房屋产权的办法
一、企业改制、改组时必须明晰国有土地使用权,对涉及土地的权属、界限、来源、性质等必须界定清楚,以保障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
二、企业改制、改组时,必须依法进行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更换证书。对土地资产必须进行评估和确认,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三、改制、改组企业不改变原土地使用性质和用途,暂时保留划拨土地使用方式不变。接收原企业职工的,原企业土地使用权可变更给购买者或兼并方,并给予改制、改组企业免3年场地使用费。改制、改组企业改变原土地使用性质和用途的,要办理出让手续,按有关规定低线“入轨”,缴纳土地出让金。
四、改制、改组企业可通过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出让期为3至10年。出让到期后,可续签出让合同。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原则上应一次性缴清出让金;确有困难的,经批准可以适当分期缓期缴纳。
五、经市、县(市)政府批准以土地使用权作为资本金加入改制企业,对土地进行评估确认后,把土地资产折为国家股,由企业向国有资产管理局出具《出资证明书》,国家按年获取股息收入。
六、以租赁方式向改制、改组企业提供土地使用权,由国土管理部门与企业签订土地租赁合同,每年收取土地使用租金。
七、区位条件较好的企业“退2进3”,土地收益原则上应按规定上缴;确有困难的,可减、缓。
八、企业改制、改组中土地资产处置的净收入,应根据企业改制、改组时的具体情况,优先安排解决职工安置费不足部分;剩下部分的60%,经批准可借给企业用于生产经营,其余部分纳入“小企业改革基金”。
九、凡涉及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的,按最低标准减半征收土地出让金,免收土地增值收益。
十、企业改制、改组中,办理土地使用权手续时,按最低标准减半收取费用;在房地产转让中发生的费用,包括转移登记费、交易手续费及拆迁管理、房地产评估费用等均按现行最低标准减半收取。企业兼并时,办理房屋产权手续视为变更登记,按产权变更登记的最低标准减半收取费用。
十一、企业办理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后,要求增加用地单位或更名的,在规划局办理相关手续时,由规划局减半收取规划管理费;在国土局办理手续时,由国土局减半收取土地管理费,并加收调整土地出让金的费用,加收的标准为原收取出让金标准的10-20%。
十二、以划拨土地使用权抵押贷款,必须严格按规定在国土部门办理申请评估和地价确认等有关手续。
附件五
关于国有小企业改革职工社会保险的办法
一、企业改制、改组前已参加社会保险的企业,原企业离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国家和省市规定的补贴,全部由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支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职工,按市政府1995年47号令的规定计发基本养老金并由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支付。
二、改制、改组前未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企业,用国有资产收入的一部分一次性补缴养老保险费以后,企业离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及国家、省市政府规定的补贴,全部从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一次性补缴金额的计算为:1992年7月至改制或改组时本企业的月平均工资总额×25%×1992年7月至改制或改组时的月数。
三、改制、改组以后的企业和职工,必须按市政府1995年47号令的规定,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以及政府或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社会保险费。
四、企业改制、改组前欠缴的社会保险费(含利息),在改制、改组时,要从国有资产收入中划出与欠缴金额(含利息)相等的部分补齐。如国有资产收入不够补缴时,用土地资产收入补齐。对被兼并企业历年欠缴的社会保险费用,由兼并方负责补缴;一次付清确有困难的,报社会保险部门批准,可以分期补缴。欠缴社会保险费的滞纳金予以一次性豁免。
五、在企业改制、改组中,对于领取一次性安置费后不再保留国有企业职工身份的人员,可将一次性安置的全部或一部分,作为基本养老保险费一次性缴给社会保险机构,以解决今后的养老。社会保险机构按照一次性缴费的多少为其计算缴费年限(按市政府1995年47号令的《实施细则》第十四条的规定计算)。
上述职工达到法定退休条件办理退休手续后,由社会保险机构根据其缴费年限的情况分别按市政府1995年47号令的《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或三十四条的规定计算基本养老金。如果本人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有储存额的,按市政府1995年47号令第九条的规定加发账户养老金。
职工从退休次年7月起,享受市政府1995年47号令第十一条规定的基本养老金调整。
六、企业根据可提前退休职工人数,以每人按上一年本市职工平均工资的3倍计算,并一次性向社会保险机构缴养老保险费以后,为提前退休职工办理退休手续。
提前退休职工的基本养老金,按市政府1995年47号令第九条的规定计算,由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支付,从退休次年7月起,享受市政府1995年47号令第十一条规定的基本养老金调整。
七、离开企业自谋职业的职工,本人可直接到社会保险机构继续缴纳养老保险,其在原企业工作期间(限于1992年6月30日以前)符合国家规定的连续工龄,经社会保险机构审核认可后,可视为缴费年限,并同实际缴费年限累计计算。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标准为:以不低于上一年本市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按缴费当时企业和个人缴费比例之和计算。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由社会保险机构按市政府3995年47号令规定为其计发和调整基本养老金。
八、依法破产企业职工社会保险,按《破产法》和《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破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1994]59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九、原企业自行确定向离退休人员支付的基本养老金、国家和省市政府规定的补贴以外的待遇,社会保险机构不予支付。但可视企业具体情况用产权转让收入或其他资金在优先支付本办法第一条至第六条和第十条规定的费用以后,如有结余,可酌情为离退休人员一次性缴纳补充养老保险费,按补充养老经办机构的规定享受待遇。
十、可从企业产权转让收入或其他资金中一次性划拨一部分金额给社会保险机构,作为离退休人员的医疗费。划拨金额的计算办法为:本市上一年职工平均工资×15%×离退休人员人数×(本市平均寿命年龄-划拨时本企业离退休人员平均年龄)。以本市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作为门诊医疗费,由社会保险机构随基本养老金按月发给退休人员,包干使用。退休人员在社会保险机构指定医院住院治疗的医药费(不含自费药品和自费检查治疗项目),由社会保险机构按不低于住院医疗费的80%支付。
十一、改制、改组前,企业死亡职工生前列入《劳动保险卡》的供养直系亲属按规定每月领取的生活补助费(或抚恤费),接收或继续经营者应子承担并按规定向享受人员支付。接收或继续经营者不直接向上述享受人员支付的,可将所需费用按享受人员今后的平均享受年限和标准计算,一次性划拨给社会保险机构,由社会保险机构按规定向享受人员支付,直至失去供养条件为止。
十二、无论采用何种形式改制、改组的企业或破产的企业,离休人员的待遇,包括法定离休金、国家和省市政府规定的补贴、医疗费等有关费用,均按现行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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