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成都市劳动局关于成都市市属国有工业企业破产职工
安置工作中几个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
成劳发[2001]3号
各区(市)县劳动(人事劳动)局、市级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市属国有工业企业破产职工安置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劳动局《关于我市市属国有工业企业破产职工安置有关问题的补充意见的通知》(成办发[2000]66号)规定精神,现就我市市属国有工业企业破产职工安置中几个具体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关于劳动合同制职工领取经济补偿金工作年限的计算
劳动合同制职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按工作年限领取经济补偿金,工作年限不满1年按1年计算。
二、关于农民合同制职工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计算
农民合同制职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按本人在本企业工作年限,每满1年发给法院受理企业破产案并公告时一个月成都市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工作年限不满1年按1年计算。
三、关于破产企业原固定职工自谋职业安置费的计算
破产企业全部自谋职业原固定职工(不含征地“农转非”职工和“森工企业转产”职工)一次性安置费的总额,按法院受理企业破产案并公告时成都市上年职工年平均工资的3倍计算。在总额内,减去全部自谋职业原固定职工6个月成都市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基数,再按自谋职业原固定职工工龄长短进行分配。(参考计算公式见附件)
四、关于征地“农转非”职工和“森工企业转产”职工自谋职业安置费的计算
破产企业全部征地“农转非”职工自谋职业一次性安置费的总额,按法院受理企业破产案并公告时成都市上年职工年平均工资的3倍计算,封闭运行。在总额内,减去全部自谋职业征地“农转非”职工12000元的基数,再按自谋职业征地“农转非”职工工龄长短进行分配。
“森工企业转产”职工自谋职业安置费,按征地“农转非”职工安置费的计算办法计算。(参考计算公式见附件)
五、关于曾经在企业从事特殊工种工作的职工,在领取了一次性安置费后,达到提前退休年龄办理养老手续时,向社保机构交回一部分安置费问题
曾经在企业从事特殊工种工作的职工,在领取了一次性安置费后,达到提前退休年龄办理养老手续时,应当向社保机构交回一部分安置费。按办理养老手续时成都市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乘以领取安置费之月起至办理养老手续之月止的月数所计算出的金额,小于领取的安置费总额的,其差额部分应当交回社保机构;等于或大于安置费总额的,不再向社保机构交回安置费。
六、关于破产企业征地“农转非”职工,达到提前退休年龄,但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足10年的问题
破产企业征地“农转非”职工,达到提前退休年龄,但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足10年的可以申请退职。按成都市政府第67号令《实施细则》第三十条规定,一次性补缴养老保险费满10年后,方能办理退职手续,享受退职待遇。
七、市属国有工业企业以外的其它国有企业和区(市)县属国有企业破产,可参照本意见规定执行。
二○○○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附件一
破产企业原固定职工自谋职业安置费计算公式:
1、原固定职工自谋职业安置费总额为:
安置费总额=自谋职业原固定职工人数×36个月上年职工平均工资
2、自谋职业原固定职工每个月工龄应得安置费为:
原固定职工每个月工龄应得安置费二[安置费总额-(6个月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自谋职业原固定职工人数)]÷自谋职业原固定职工工龄总月数
3、自谋职业原固定职工个人安置费金额为:
原固定职工个人安置费金额=6个月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自谋职业原固定职工每个月工龄应得安置费×自谋职业原固定职工个人工龄月数
注: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是指,法院受理企业破产案并公告时成都市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
附件二:
破产企业征地“农转非”职工自谋职业安置费计算公式:
1、征地“农转非”职工自谋职业安置费总额为:安置费总额=自谋职业征地“农转非”职工人数×36个月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
2、自谋职业征地“农转非”职工每个月工龄应得安置费为:征地“农转非”职工每个月工龄应得安置费=[安置费总额- (12000元×自谋职业征地“农转非”职工人数门÷自谋职业征地“农转非”职工工龄总月数
3、自谋职业征地“农转非”职工个人安置费金额为:征地“农转非”职工个人安置费金额=12000元+自谋职业征地“农转非”职工每个月工龄应得安置费×自谋职业征地“农转非”职工个人工龄月数
注:①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是指,法院受理企业破产案并公告时成都市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②“森工转产企业”职工自谋职业安置费,按征地“农转非”职工安置费的计算办法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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