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成都市国有资产重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对
破产企业职工欠薪问题的处置意见的通知
成国重组办[1997]013号
市级有关部门:
为了进一步规范企业破产工作,保障破产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经成都市国有资产重组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同意对市中级法院已正式公告破产的企业,在破产清算中对职工欠薪问题按以下办法处置:
一、破产企业在破产前,企业支付给提供了正常劳动的上班职工的工资报酬低于市政府规定的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视为欠薪;企业支付给停工待岗或有限期放假职工的生活费金额低于市政府规定的失业救济金标准的视为欠薪。
二、破产企业的职工欠薪额度的计算:对提供了正常劳动的上班职工,按照其实际工资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差额计算;对停工待岗或有限期放假职工,按照其实际领取生活费低于当地失业救济金标准的差额计算。
三、破产企业的职工欠薪时间期限的界定:企业破产前到人民法院正式公告企业破产之日终止。
一九九七年六月二十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