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成都市国有资产重组及股份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国有企业
改制重组工作中几个问题的处置意见
成国重股办[2003]77号
针对目前国有企业在改制重组工作中,职工分流安置反映出的几个问题,经市重股办会同市委企业工委。市劳动保障局、市社保局、市总工会等市级相关部门共同研究,现提出以下处置意见:
一、关于退休人员的企业内部补贴问题
1、根据国务院国发[2003]8号文件关于“对基本养老金计发标准要认真进行清理,凡属国家规定统筹项目内的基本养老金,必须保障足额发放;统筹项目外的,应由企业根据经济效益情况自行确定。”和劳动保障部劳社部发[2003]13号文件关于“要严格清理和规范基本养老保险统筹项目和计发标准,属于国家规定统筹项且内的养老金必须确保发放;统筹项目外的,由企业根据经济效益情况支付,并向退休人员做好解释工作,不得擅自将统筹项目外项目转为统筹内项目”的有关规定,企业退休人员的企业内部补贴由企业根据经济效益情况决定是否发放以及调整增减,但不得以任何理由纳人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
2、2001年以前实行职工大病统筹期间的门诊补贴,在2001年1月1日我市实行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以后即应取消,这是现行医疗保险政策的规定。
3、企业已退休的人员与企业不存在劳动关系,不是企业在册职工,因此,不领取安置费或经济补偿金。
二、关于“开除、除名、自动离职”人员的问题
1、根据劳动部办公厅劳办力字[1992]45号文件,原劳动人事部劳人计[1983]61号文件关于“对于未经批准而擅自离职的职工,按自动离职处理。”及“停薪留职期满后的一个月以内,本人既未要求回原单位工作,又未办理辞职手续的,原单位有权按自动离职处 理”的规定和原劳动人事部劳人劳[1987]14号,关于“对擅自离职的,以旷工论处。可按照《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的规定,给予除名处理”的规定,未经企业批准擅自离职,或停薪留期满后一个月以内,本人既未要求回原单位工作,又未办理辞职手续的,均属无故旷工行为,旷工时间已够除名规定的期限应按除名处理。
2、企业在进入改制重组程序前已被企业开除、除名或自动离职的人员,已经与企业终业解除了劳动关系,不属于企业职工,不能纳入改制重组企业在册职工范围进行安置。
3、若开除、除名和自动离职人员对原企业作出的开除及终止解除劳动关系的有关决定持有异议的,应依照《国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申请劳动争议仲裁,通过仲裁确定其是否与企业还存在劳动关系(即是否还应作为企业职工)。若对劳动争议仲裁不服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关于特殊工种职工退休的问题
1、职工本人档案中有从事国家规定的可提前退休的特殊工种工作经历及有其规定年限的原始记录,在达到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的提前退休年龄时,由企业向市劳动保障局申请办理提前退休审批手续。
2、档案原始材料记载不全的,职工本人应提供证明,由企业清理有关原始旁证材料,如考勤表、工资册、领取特殊工种保健津贴表、体检表等,如旁证材料能说明其符合特殊工种退休的,企业应按《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成都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实施细则的通知》(成劳发[2001]175号)文件第36条的规定,将职工的有关情况在单位内公示七个工作日,公示期间群众无异议的,可将有关原始旁证材料与公示情况登记表一并装入职工档案(原始旁证材料不能装人档案的,可复印盖章后装人),其他后期各种证明材料一律无效。上述旁证材料的提取和职工情况公示,企业领导必须亲自把关,不得弄虚作假,否则,将追究其领导责任,并给予严肃处理。
二○○三年四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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