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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关于“5.12”特大地震灾害及抗震救灾期间有关综合社会保险待遇的通知(成劳社发[2008]45号)
发文号:成劳社发[2008]45号 关键词:地震 灾害 综合保险 待遇
签发单位: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签发时间:2008-5-23
是否有效:有效

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5.12”特大地震灾害及抗震救灾期间

有关综合社会保险待遇的通知

 

成劳社发[2008]45

 

各区(市)县劳动和社会保障(人事和劳动社会保障)局:

为切实做好我市非城镇户籍从业人员综合社会保险参保人员在“5.12”特大地震灾害及抗震救灾期间因灾害伤亡的相关待遇支付工作,根据《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抗震救灾工作的紧急通知》(川劳社明电[2008]16号)和《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切实做好抗震救灾期间基本医疗和工伤保险工作的紧急通知》(川劳社明电[2008]23号)精神,经商市财政局同意,现将我市非城镇户籍从业人员综合社会保险参保人员在地震灾害和抗震救灾期间因灾害伤亡的待遇明确如下:

一、因灾害伤亡

1.经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为灾害中因工死亡的,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支付相关工伤死亡待遇。

2.经市有关部门认定为灾害中非因工死亡的,按《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我省企业职工在“5.12特大地震灾害中因灾害原因死亡的有关待遇问题的紧急通知》确定的丧葬补助费和一次性抚恤金标准执行。

3.经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为灾害中因工受伤的,按《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优先支付除医疗救治费用以外的工伤待遇。

4、经市有关部门认定为灾害中非因工受伤的,按《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支付其医疗救治费用。

二、住院医疗费报销

1.在“5.12特大地震灾害中,因工或非因工受伤人员,在非定点医疗机构或异地救治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按《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切实做好抗震救灾期间基本医疗和工伤保险工作的紧急通知》(川劳社明电[2008]23号)规定予以报销。

2.对原已在医院接受疾病治疗的非城镇户籍从业人员,因救治地震受伤人员需腾出床位而提前出院的,若其再次住院继续治疗该种疾病,不缴纳成都市综合社会保险住院医疗费报销规定的起付标准。

3.住院医疗费用由成都市非城镇户籍从业人员综合社会保险管理中心与医疗机构进行结算。

三、老年补贴及医疗个人账户

   参保人员死亡的,其老年补贴及医疗个人账户余额按照继承法的规定执行。

 

 

           二〇〇八年五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