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证书标牌制作与管理的通知 成劳发[2000]101号
各区(市)、县劳动(人事劳动)局:
根据四川省劳动厅《关于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证书、标牌制作与管理的通知》(川劳险[2000]4号)规定,现将成都市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证书、标牌制作与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成都市行政区域内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的“定点申请书”、“资格证书”、“标牌”由成都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统一制作、颁发。
二、区(市)、县劳动(人事劳动)局按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的有关规定,负责本地区的定点资格审查工作。并将审查合格的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的有关资料报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定点“资格证书”和“标牌”。 三、在实行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全市统一调剂之前,市和区(市)、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分别负责管理本级确认资格的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的证书和标牌。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被取消定点资格后,应将标牌和证书交回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四、凡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订了协议的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必须在本单位显著位置分别悬挂“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标牌,为方便参保职工识别,夜间应有照明。对资格证书和标牌应妥善保管、维护,不得伪造、转让或损毁,需更换或补发时应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标牌和证书遗失应登报宣告作废。
五、证书和标牌应与批准的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相符,不得一牌多用。当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违反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或违反法律、法规时,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视情况暂时收回标牌或取消定点资格并收回证书和标牌。
六、资格证书和标牌按以下办法编码管理定点医疗机构: 本地同级定点序号 医院等级 统筹地编码定点零售药店: 本地同级定点零售药店顺号 统筹地区编码 (与定点医疗机构同样排序) (与定点医疗机构相同) 成都地区编码统一为:川A 医院等级:0表示一级以下医院及其他医疗机构;l表示一级医疗机构;2表示二级医疗机构;3表示三级医疗机构
本地同级定点序号:
成 都 市:0lx x x 温 江 县:02x x x 新 都 县:03x x x 双 流 县:04x x x 龙泉驿区:05x x x 青白江区:06x x x 都江堰市:07x x x 郫 县:08x x x 大 邑 县:09x x x 崇 州 市:10x x x 彭 州 市:11x x x 邛 崃 市:12x x x 蒲 江 县:13x x x 金 堂 县:14x x x 新 津 县:15x x x
成都市劳动局
二○○○年四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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