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政策法规 社会保险 医疗保险
 
标题:关于停产整顿企业离休人员医疗费报销有关问题的通知(成社险[1998]10号)
发文号:成社险[1998]10号 关键词:停产整顿企业 离休人员 医疗费 报销
签发单位:成都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签发时间:1998-4-7
是否有效:有效

关于停产整顿企业离休人员医疗费报销有关问题的通知

成社险[1998]10

 

各有关单位:

根据中共成都市委组织部、中共成都市委老干部局、成都市劳动局、成都市财政局《关于停产整顿企业离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和医疗费问题的通知》(成组发[1998]15号),现就市属停产整顿企业离休人员医疗费报销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请各停产整顿企业持市政府批准为停产整顿企业的有关文件、离休人员离休证和成都市企业离休人员花名册(表式见附表1)到市社保局医疗处登记核实离休人员名单。

二、家居五城区内的离休人员,住院医院限于我市企业职工医疗保险定点医院的范围,定居在五城区以外的离休人员,住院医院为县级以上医院。

离休人员在企业职工医疗保险定点医院范围内,除专科医院外,可另选择1-2家综合医院作为本人门诊定点医院。

凡在非企业职工医疗保险定点医院就医发生的一切医疗费用,均不予报销。

三、各定点医院必须按医疗原则和有关文件规定,坚持因病施治,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收费,杜绝大处方、人情方等违规行为,认真为离休人员做好医疗服务。

四、凡停产整顿企业的离休人员因病住院时,由单位管理人员凭入院证到市社保局医疗保险处,领取《成都市企业职工住院医疗费统筹基金支付记账专用表》交定点医院。入院时个人应向医院缴纳一定的自费预付金,具体金额由医院根据病情确定,出院时医院按规定与个人结算,多退少补。

五、离休人员的用药报销范围,仍按《四川省公费劳保医疗的用药报销范围》的规定及成都市有关部门的补充规定办理。并认真执行关于药品[进口][][][]标识的政策界限。

六、为保证离休人员患病或病情变化时的及时治疗,在门诊就医开药和出院带药(不得重复处方)的数量规定为:急性病3~5天,慢性病7~10天,特殊病种不得超过1个月,超过此规定的医疗费用,不予报销。

七、离休人员门诊医疗费报销时,需带上门诊医疗费收据原件、用药复式处方、离休人员医疗费申报表(表式见附表2)和离休人员医疗费报销汇总表(表式见附表3)等资料,由单位集中后,到市社保局审核报销。每月报销一次。

超过2个月未申报报销的门诊医疗费用,不予报销。

八、离休人员的住院医疗费,出院后由定点医院与市社保局直接结算。属于自费的部分,由医院直接向个人收取。

九、其他有关问题按国家、省、市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附表1:成都市企业离休人员花名册

附表2:离休人员医疗费申报表

附表3:离休人员医疗费报销汇总表

 

成都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一九九八年四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