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成都市市直干休所军队退休干部医疗费管理的暂行意见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军委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退役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意见》 (国办发〔1999〕100号)精神和市直干休所军队退休干部的强烈要求,经研究,我市市直干休所安置的军队退休干部暂停执行成都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其医疗费的管理按以下意见办理:
一、继续实行定点医院就诊制度,门诊现金看病,住院凭证记账的管理办法
(一)定点医疗:市直干休所安置的军队退休干部的门诊、住院医疗定点在市第三人民医院、市第九人民医院(门诊包括市第九人民医院双楠社区医疗服务中心)。目前仍在其它医院住院治疗的病员,需在今年9月1日前转入市第三或第九人民医院治疗。市第三、第九人民医院不具备诊治条件的,由医院办理转院手续。
(二)门诊现金看病:市直干休所安置的军队退休干部到定点医院的门诊就诊以现金缴费,回所在于休所凭医院病历、处方、医疗费收据按规定报销。
(三)住院凭证记账:市直干休所安置的军队退休干部到定点医院住院时,凭公费医疗证和所在干休所证明办理入院手续,除按规定缴纳应由个人负担的预付现金外,其余费用由定点医院记账。未经定点医院转诊,自行到其它医院进行住院治疗的,不能享受医疗费用报销有关规定。
二、继续执行医疗费与个人挂钩的办法
市直干休所安置的军队退休干部继续执行医疗费与个人挂钩的办法。医疗费的个人负担比例为:门诊医疗费负担7%,住院医疗费负担3%。
根据病情需要,需作单价在100元及其以上的检查、治疗项目(指符合《四川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管理暂行办法》的检查、治疗项目)时,个人在门诊(住院)费按比例负担的基础上增加负担l0%。
根据病情需要,使用最小包装(瓶、盒)单价在100元及其以上的药品(指符合《四川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范围的药品)时,个人在门诊(住院)费按比例负担的基础上增加负担10%。
根据病情需要,需作器官移植、安装人造器官、体内放置特殊材料等手术、治疗时,个人负担此项费用的15%、所在干休所负担35%、财政负担50%。
三、继续执行医疗费用按比例分担的管理办法
市直干休所安置的军队退休干部在定点医院发生的医疗费,扣出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后,实行由所在于休所、定点医院和市财政局按比例分担的管理办法。具体分担比例为:所在干休所承担医疗费的8%、定点医院承担医疗费的15%、财政承担医疗费的77%。
四、医疗经费结算方法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具体经办市直干休所军队退休干部医疗费的审核、报销等管理工作,市民政局、财政局负责监督管理。市直干休所安置的军队退休干部在定点医院支付的门诊医疗费和转诊的住院医疗费,回所在于休所按规定报销;干休所每季度到定点医院凭据审核报销。定点医院支付的医疗费由医院凭据(病员住院医疗费要附“住院医药费用袋”)每季度到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医疗保险处按规定审核报销。
五、实施时间
《关于成都市市直于休所军队退休干部医疗费管理的暂行意见》,从2001年9月1日起执行。待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军委办公厅对移交地方安置的军队退休干部医疗费管理办法出台后,按新的规定执行。
二〇〇一年八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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