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对城乡基本医疗保险肾移植困难人员实施住院医疗救助的通知
成劳社发[2008]34号
各区(市)县劳动和社会保障(人事和劳动保障)局、财政局、卫生局、民政局:
为了保障特殊困难人员中肾移植人员住院医疗救助,根据《成都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特殊困难人员住院医疗救助办法》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通知。
一、救助对象
(一)具有成都市常住户籍,且参加我市城乡基本医疗保险,入院前连续足额缴费满12个月(不含补缴),申请救助时上一年度家庭年收入在40000元以下(含40000元)的肾移植手术患者。
(二)具有成都市常住户籍,且参加我市城乡基本医疗保险,经政府有关行政部门确定的特殊困难肾移植手术患者。
二、救助办法
(一)对救助对象进行肾移植手术在城乡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院发生的医疗费用,除按成都市城乡基本医疗保险、补充医疗保险规定报销金额和本办法规定应扣除的费用外,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再给予适当救助。
(二)对救助对象进行亲体肾移植手术产生的亲体移植配型和手术医疗费用,实行定额救助。
(三)对救助费用进行审核时,应扣除以下费用:
1.医疗单位按规定应减免的医疗费用;
2.参加各种商业保险赔付的医疗费用;
3.民政部门救助的医疗费用;
4.集体经济或相关部门补助的医疗费用;
5.社会各界互助帮扶救助的医疗费用;
6.各级工会职工互助金报销的医疗费用;
7.其他责任人支付的赔偿金。
三、救助标准
(一)上年度家庭年收入40000元以下22000元以上(含40000元)参加城乡基本医疗保险的特殊困难人员,住院医疗救助费用救助支付比例80%。
(二)上年度家庭年收入22000以下(含22000元)参加城乡基本医疗保险的特殊困难人员,住院医疗救助费用救助支付比例90%。
(三)以下人员住院医疗救助支付比例100%:
1.城市“三无”对象、农村五保户;
2.享受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员;
3.上年度家庭收入40000元以下、22000元以上的优抚对象;
4.经政府有关行政部门确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四)医疗费用救助按以下公式计算:
〔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一次性住院医疗费-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费用-补充医疗保险报销费用-本办法规定应扣除费用〕×支付比例+亲体肾移植配型和供体手术医疗费用定额救助。
(五)亲体肾移植配型和供体手术医疗费用定额补助6000元。
(六)救助对象在一个自然年度内享受的住院医疗救助金额累计不超过40000元。
(七)医疗救助水平将随我市经济社会的发展水平进行适当调整。
四、住院医疗救助申报审核程序
(一)申报程序
本人或家属填写《成都市城乡基本医疗保险肾移植患者住院医疗救助申请表》,由用人单位或街道(社区)、镇(乡)政府签署意见并鉴章后,到基本医疗保险关系所在地的医保经办机构申请住院医疗救助。
(二)申报时限
申请住院医疗救助的人员应在出院后1个月内(特殊情况不超过3个月)到医保经办机构办理住院医疗救助申报手续。
(三)审核程序
1.医保经办机构负责受理成都市城乡基本医疗保险肾移植患者住院医疗救助申请及初审,对初审符合补助条件的人员出具住院医疗救助公告,公告内容包括申请人基本情况和本次拟救助金额;
2.申请人的单位或街道办事处(社区)、镇(乡)政府,应将医保经办机构出具的住院医疗救助公告张榜公示7天,并及时以书面形式向医保经办机构反馈公示结果;
3.对公示无异议的申请人,医保经办机构应及时按规定办理救助金支付手续。经核实不符合成都市城乡基本医疗保险肾移植患者住院医疗救助条件的,应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五、其他标准
(一)申请成都市城乡基本医疗保险肾移植患者住院医疗救助的人员,应在成都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内选择具备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具备肾移植资格的医疗机构住院治疗。
(二)享受成都市城乡基本医疗保险肾移植患者住院医疗救助的人员,办理住院医疗救助支付手续时,应提供下列资料:
1. 成都市城乡基本医疗保险肾移植患者住院医疗救助申请表原件;
2.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结算表;
3.户口簿;
4.社保卡。
(三)救助资金列支渠道及管理
成都市城乡基本医疗保险肾移植特殊困难人员救助资金在成都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特殊困难人员住院补助基金中列支,待我市对城乡各类医疗救助基金实行统筹管理后,纳入统筹基金统一管理。
六、本通知自2008年 7月1日起施行。即符合成都市城乡基本医疗保险肾移植患者住院医疗救助条件的人员,2008年7 月1日以后入院发生的住院医疗费按本办法的规定办理住院医疗救助。
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成都市财政局
成都市卫生局 成都市民政局
二○○八年四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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