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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转发《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成劳社办[2008]85号)
发文号:成劳社办[2008]85号 关键词:工作时间 工资 折算
签发单位: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签发时间:2008-4-8
是否有效:有效

 

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转发《关于职工全年月

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成劳社办〔200885

 

各区(市)县劳动和社会保障(人事和劳动社会保障)局:

现将《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川劳社办[2008]20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四月八日

 

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川劳社办[2008]20

 

各市、(州)劳动保障局,各扩权强县试点县劳动保障局:

现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8]3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OO八年三月二十四日

 

 

 

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

劳社部发[2008]3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根据《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国务院令第513号)的规定,全体公民的节日假期由原来的10天增设为11天。据此,职工全年月平均制度工作天数和工资折算办法分别调整如下:
  一、制度工作时间的计算
  年工作日:365-104天(休息日)-11天(法定节假日)=250
  季工作日:250÷4季=62.5/
  月工作日:250÷12月=20.83/
  工作小时数的计算:以月、季、年的工作日乘以每日的8小时。
  二、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
  按照《劳动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法定节假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即折算日工资、小时工资时不剔除国家规定的11天法定节假日。据此,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为:
  日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
  小时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8小时)。
  月计薪天数=(365-104天)÷12月=21.75
  三、2000317劳动保障部发布的《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0]8号)同时废止。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二○○八年一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