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成都市就业服务管理局关于对城镇集体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和失地无业农民发放《再就业优惠证》具体问题的通知
成就发[2004]51号
各区(市)县就业服务管理局:
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社区就业工作的意见》(成办发〔2004〕210号)规定:“对集体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和失地无业农民,发给《再就业优惠证》”。现就执行上述规定的具体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城镇集体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发放《再就业优惠证》的对象
(一)原属2002年9月30日以前成立(以企业在工商局登记注册时间为准,下同)的城镇集体企业职工,被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后,已办理《四川省城镇失业人员失业证》,且仍未再就业的失业人员;
(二)原属2002年9月30日以前成立(同上)的城镇集体企业职工,现因企业破产改制,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已办理《四川省城镇失业人员失业证》,且仍未再就业的失业人员。
二、对失地无业农民发放《再就业优惠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土地被依法征用后失去承包土地,并按照征地政策进行了城镇失业人员登记;
(二)处于法定劳动年龄以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
(三)具有成都市户口。
三、对城镇集体企业的认定
各区(市)县就业局在向城镇集体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发放《再就业优惠证》时,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国务院令第88号)有关规定,对是否属于城镇集体企业进行认定,对名为集体企业,实为私营的企业失业人员,不属于发放《再就业优惠证》的范围。今后市就业局不再下发属于《再就业优惠证》发放范围的企业名单。
四、《再就业优惠证》发放的程序
申领《再就业优惠证》应到本人户籍所在的街道或镇(乡)劳动保障工作机构办理。申领时应提供本人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失业证、户口所在地社区居委会出具的需要再就业的证明和以下材料并填写《四川省再就业优惠证申报表》一式两份:
(一)城镇集体企业失业人员和城镇集体企业破产关闭需要安置人员,提供与原企业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
(二)失地无业农民,提供土地征用证件。
(三)已领取《成都市失地无业农民再就业证》的,可到本人户口所在地的街道、镇(乡)劳动保障机构申请换领《再就业优惠证》。街道、镇(乡)劳动保障机构要将换发情况报区(市)县就业局备案。
二○○四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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