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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关于我市城镇残疾人失业登记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成就发[2005]33号)
发文号:成就发[2005]33号 关键词:残疾人 失业 登记
签发单位:成都市就业服务管理局 签发时间:2005-6-15
是否有效:有效

关于我市城镇残疾人失业登记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成就发〔200533

 

各区(市)县就业服务管理局,高新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为了加强残疾人的就业服务工作,提高残疾人就业服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促进失业残疾人就业,根据《关于我市试行城镇残疾人失业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成劳社发〔2004163号)文件精神,现就我市城镇残疾人失业登记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市残联负责全市城镇残疾人失业登记的管理和统计分析工作,配合市就业服务管理局指导区(市)县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开展残疾人失业登记工作,提供相应就业服务,并向市就业服务管理局报送残疾失业人员相关报表和统计分析。

二、区(市)县残联负责本区(市)县城镇残疾人失业登记工作,发放《四川省城镇失业人员失业证》(以下简称《失业证》)和管理残疾人失业登记档案,按月向市残联上报残疾人失业登记情况,提供就业服务和统计分析相关资料,并通报同级就业服务管理机构。

三、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所对已在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所进行失业登记的城镇残疾人的失业登记档案,经街道、乡镇残联认定后,移交区(市)县残联。原发放的《失业证》由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所负责收回注销。

四、城镇残疾人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由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所进行失业登记,发放《失业证》和管理档案;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后,移交区(市)县残联。原发放的《失业证》由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所负责收回注销。

 

 

 

                                                   二○○五年六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