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就业登记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成就发〔2003〕31号
各区(市)县就业局、高新区人事和劳动社会保障局:
市政府93号令颁布后,在贯彻执行过程中各单位反映出一些问题。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作补充通知如下:
一、因退休、退养人员不属于失业人员,未纳入失业人员管理,故这两类人员被用人单位录用时可不提供《就业证明》,但要求给予注明。
二、市人才交流中心管理的人员被录用时,可由市人才交流中心出具《档案管理证明》。
三、未进行失业登记的失业人员被用人单位录用时,应先将本人档案转至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并进行失业登记,再由街道办事处出具《就业证明》。
各街道办事处每月应将所管理的失业人员就业等情况收集后填写《失业人员就业情况表》(见附表一),并于每月15日前上报区(市)县就业局;区(市)县就业局汇总后填写《失业人员就业情况汇总表》(见附表二),于每月20日前报市就业局企业管理处。
二○○三年四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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