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社会化管理服务政策解析
(一)社会化管理服务的重要意义
中办发[2003]16号文、川委办[2003]20号、成委办[2003]35号文明确指出,企业退休人员实行社会化管理服务,是建立独立于企业事业单位之外的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内容。
要充分利用城市社区资源,努力实现企业退休人员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教、老有所学、老有所为、老有所乐,使他们共享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成果。
(二)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的主要内容
根据成委办[2003]35号文规定,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是指职工办理退休手续后,其管理服务工作与原企业分离,养老金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实行社会化发放,人员由企业移交街道、乡(镇)、社区实行属地管理,社区服务组织为其提供相应的管理服务。街道、乡(镇)、社区的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主要包括:
1、配合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做好确保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工作,保障企业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
2、为企业退休人员提供社会保险政策咨询和各项查询服务;
3、跟踪了解企业退休人员生存状况,协助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领取养老金资格认证;
4、帮助死亡企业退休人员的家属申请丧葬补助金和遗属津贴;
5、集中管理企业退休人员的人事档案;
6、组织企业退休人员中的党员经常开展组织活动,加强企业退休人员的思想政治工作;
7、建立企业退休人员健康档案,有计划地开展健康教育、疾病预防控制和保健工作,提供方便的医疗、护理和康复服务;
8、组织企业退休人员开展文化体育健身活动,指导和帮助他们通过各种形式的社会公益活动发挥余热,开展自我管理和互助服务。
(三)社会化管理服务启动费缴纳标准
根据成委办[2003]35号文规定,企业在移交退休人员时,按以下标准缴纳社会化管理服务启动费:
1、首次移交
(1)移交100人以下的每人1000元;
(2)移交100人以上500人以下的每人800元;
(3)移交500人以上1000人以下的每人500元;
(4)移交1000人以上的每人300元;
2、再次移交每人500元。
(四)社会化管理服务的工作条件、人员编制及经费保障
根据成委办[2003]35号文规定,街道、乡(镇)、社区劳动保障工作机构是承担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的重要载体,各区(市)县要按照《成都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完善我市街道、乡(镇)、社区劳动保障工作机构的通知》(成机编[2003]4号)的要求,尽快健全机构,落实人员。街道、乡(镇)劳动保障工作机构的人员和工作经费以及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经费按照分级负担的原则,由区(市)县财政安排。区(市)县在编制预算时统筹考虑社会化管理服务的工作经费,按退休人数每人每年30元至60元的标准(具体标准由区(市)县自定)向街道、乡(镇)、社区劳动保障工作机构核拨,用于退休人员学习和开展活动、住院慰问、丧事协办、养老金领取资格认证等工作。对解决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经费确有困难的区(市)县,市财政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人均财力状况和工作情况,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劳动保障局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给予适当补助。对财政安排的工作经费和企业缴纳的启动费,区(市)县要建立专账,专项核算,保证专款专用并接受同级审核部门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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