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
《关于银行系统单位参加失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川劳社办[2000]140号
现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银行系统单位参加失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劳社部发(2000〕22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国家开发银行成都分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四川省分行及其在成都市行政区域内的分支机构和职工的失业保险,由省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直接经办;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乡信用社及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在成都市行政区域内的分支机构及其职工,参加成都市的失业保险。
二、在川其他地区的国家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乡信用社和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分支机构及其职工,按规定参加当地的失业保险。
三、银行系统在川各单位要严格按照《失业保险条例》有关规定,如实向当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参保,认真履行缴费义务。具体缴费时间按国家和省上有关规定执行,过去欠缴的失业保险费要依法子以补缴。
四、各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要认真做好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与解释工作,加强具体帮助与指导,确保银行系统单位参加失业保险工作州顺利开展。
二○○○年十二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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