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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处理办法》的通知(川劳社督[2001]5号)
发文号:川劳社督[2001]5号 关键词:社会保险 基金 监督 举报 办法
签发单位: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签发时间:2001-4-16
是否有效:有效

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社会保险

基金监督举报处理办法》的通知

(川劳社督[2001]5号)

 

各市、州劳动(人事劳动、劳动和社会保障、社会保障)局:

《四川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处理办法》于2001413经第16次厅长办公会审查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

                                     ○○一年四月十六日

 

四川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处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对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处理工作,保障举报人依法行使监督举报的权利,提高监督举报处理工作的效率和质量,确保我省社会保险基金的安全与完整,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以下简称基金监督机构)受理和承办养老、失业、医疗、工伤和生育等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处理工作,其职责是:

(一)设立监督举报电话,公布监督举报电话手码;

(二)受理、处理、管理举报材料;

(三)承办、交办、督办举报案件;

(四)上报、通报监督举报事项的查办情况;

(五)建立监督举报档案。

第三条  基金监督机构工作人员必须忠于职守,受理电话举报应细心接听、询问,如实记录;受理当面举报应详细做好笔录;受理信函举报应及时登记。对重大、紧急事项的监督举报,应立即向主管领导和上级基金监督机构报告,并在职责范围内采取措施,减少社会保险基金损失。

 第四条  受理监督举报的基金监督机构根据被举报对象、案情,负责承办或交办。可以采取直接派工作人员调查、会同有关部门联合调查和交下级基金监督机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协助调查等不同形式办理。举报材料经受理的基金监督机构审查,认为举报的事项尚不具备调查条件的,报主管领导批准后,可以暂存待查。

第五条  基金监督机构应在接到监督举报或交办任务30日内办结,对办理完毕的案件,经主管领导批准后,登记归档或上报交办单位。对有异议的案件,应补充调查或重新办理;对情况复杂的案件,可以适当延长力、理时限。属于交办的,承办单位应当向交办单位说明原因并报告阶段性调查情况。对逾期未办结的,交办单位应及时督促,限期办结。

第六条  基金监督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必须遵守保密制度。监督举报材料、记录、办理结果、相关附件等列入密件管理,存档备查。严禁将监督举报材料和举报人情况泄露或转给被举报单位或被举报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压制,迫害、打击报复举报人。

 第七条  举报事项经查证属实,挽回或减少基金重大损失的,对举报有功人员,给予奖励。奖励对象由基金监督机构提出,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奖励时不得随意公开举报人的情况。

 奖励资金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商当地财政部门在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专项经费中解决。

 第八条  基金监督机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根据情节和后果轻重给以批评教育、行政处分、移交纪检监察部门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推诿、敷衍、拖延不履行职责的;

(二)违反保密规定的;

(三)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给工作造成损失的。

第九条  本办法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