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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关于转发《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我省企业职工在"5·12"特大地震灾害中因灾害原因死亡有关待遇问题的紧急通知》的紧急通知(成劳社发〔2008〕41号)
发文号:成劳社发〔2008〕41号 关键词:地震 死亡 养老 待遇
签发单位: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签发时间:2008-5-16
是否有效:有效

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转发《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我省企业职工在“5·12”特大地震灾害中

因灾害原因死亡有关待遇问题的紧急通知》的紧急通知

 

成劳社发〔200841

 

各区(市)县劳动和社会保障(人事和劳动社会保障)局:

现将《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我省企业职工在“5.12”特大地震灾害中因灾害原因死亡有关待遇问题的紧急通知》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按照“特事特办”的原则,及时将相关社保待遇落实到位。 

 

                                                                             OO八年五月十六日

 

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我省企业职工在 “5.12”特大

地震灾害中因灾害原因死亡有关待遇问题的紧急通知

各市(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我省在遭受5.12”特大地震灾害中,部分企业职工和个体劳动者因灾害原因死亡但不符合享受工伤死亡待遇条件。经请示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对此类人员(含经有关部门确认失踪并宣告死亡的人员)暂按以下标准和办法支付有关死亡待遇:

一、参加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职工(含以个体身份参保人员,以下简称“参保职工”),以参保职工死亡上一年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一次性计发4个月的丧葬补助费。支付对象为参保职工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

二、以参保职工死亡时本人指数化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发8个月的一次性抚恤金。支付对象为参保职工指定受益人或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

三、参保职工死亡,其丧葬补助费和一次性抚恤金在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四、企业参保职工死亡,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四川省全民所有制企业固定职工死亡待遇暂行规定》(川府发[1988]170号)等有关文件规定计算的丧葬费和一次性抚恤金高于本通知规定的,按照“就高不就低,不重复享受”的原则予以计发,其中高于本通知规定的部分由企业支付。

五、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职工死亡,可参照上述办法由企业计发其丧葬补助费和一次性抚恤金。

六、企业职工因其他情况死亡的,其丧葬补助费和一次性抚恤金的标准和支付办法按原有规定执行。

 

                                                                            二〇〇八年五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