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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关于提前退休人员养老金计发有关问题的复函》的通知(川劳社养[2000]27号)
发文号:川劳社养[2000]27号 关键词:提前退休
签发单位: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签发时间:2000-11-1
是否有效:有效

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关于提前退休人员养老金计发有关问题的复函》的通知

川劳社养[2000]27

各市、地、州劳动(人事劳动、劳动和社会保障、社会保障)局:

    现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提前退休人员养老金计发有关问题的复函》(劳社部函[2000]17l)转发给你们,请认真、严格遵照执行,并做好政策宣传解释工作。

    本《通知》自2000111起执行。以前的有关规定与171号文件不一致的不再执行。

                                                               二○○○年十月十八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关于提前退休人员养老金计发有关问题的复函

(2000年10月9日  劳社部函[2000]171号)

 

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你厅《关于贯彻落实劳社部发[2000]13号文件提前退休人员养老金计发问题的请示》(预劳险[2000]35号)收悉。经商财政部,现答复如下:

劳动保障部、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贯彻国务院8号文件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0]13号)规定的资源枯竭矿山关闭破产中提前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减发办法,适用于企业因病或非因工致残退休和按111个“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城市国有破产工业企业的有关规定提前退休的人员,即每提前一年减发2%(不含个人帐户养老金)。减发基本养老金的计算公式为: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调节金及各种补贴)×(1-提前退休年限×2%)+个人帐户养老金。提前退休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基本养老金不再重新计算。

  以前的有关规定与本复函不一致的,以本复函为准。已按原规定核定基本养老金的,不再改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