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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转发《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成劳社发[2004]76号)
发文号:成劳社发[2004]76号 关键词: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 养老保险
签发单位: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签发时间:2004-1-1
是否有效:有效

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转发《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成劳社发[2004]76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人事和劳动社会保障):

    现将《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意见》(川劳社办[2004]20)文件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意见

川劳社办[2004]20

 

各市、州劳动和社会保降局:
   
近来随着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方式的变化,各地在办理企业军队转业干部参加养老保险时,对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军龄是否视同缴费年限等问题,反映规定不明确。现根据有关规定提出以下意见,请按照执行。
   
一、根据国务院军队转业班干部安置领导小组等l 3部门《印发〈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管理若干问题约意见〉》 (国转联[2001]8)文件规定,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是指 "相对于计划安置的军队转业,选择自主择业,按月领取退役金 的转业干部"。其自主就业后,应当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规定,依法参加当地基本养老保险,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并享受相应养老保险待遇,其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从其在当地缴纳养老保险费之日算起,在部队服役期间军龄不能视同为缴费年限。
   
二、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在各类企业、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就业或创办企业的,应按规定参加当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 保险;从事个体经营的,应以城镇个体工商户身份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在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就业的,应按规定参加当地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被机关、人民团体或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选用为正式工作人员的,且当地政府规定开展了机关事业单位全员社会养老保险的,应按规定参加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养老保险。
   
三、由国家计划安置的军队转业干部和其它退役军人,自参加养老保险后,其在部队服役期间的军龄要视同为缴费年限。
   
四、原有规定与上述规定不一致的,改按上述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