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2004年企业离退休(退职)人员基本养老金
领取资格核查工作的通知
成劳社发[2004]75号
各区(市)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劳社厅发[2001]8号、川劳社办[2002]16号、成劳社发[2002]28号文件精神,为维护离退休(退职)人员的根本利益,切实加强防范冒领养老金工作,现将有关2004年开展企业离退休(退职)人员基本养老金领取资格核查工作通知如下:
一、核查范围
1、凡在本公告之日前,由我市社保经办机构办理退休(退职)并支付基本养老金的企业退休(退职)人员,应在本公告规定的期限内办理基本养老金领取资格核查手续。逾期未办的,将按劳社厅发[2001]8号文的规定,停止或暂时停发其基本养老金,待核查其符合领取资格后,予以补发和继续发给。
2、企业离休人员养老金领取资格的核查,由市社保局对现管理服务的单位进行统一布置核查。
二、核查时间
2004年养老金领取资格核查时间从4月26日起至6月20日止(公休日除外)。核查手续不收取任何费用。
三、办理地点和办法
1、本着便民利民和就近的原则,居住在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和高新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城区)内的由社保经办机构支付基本养老金的企业退休(退职)人员,由本人持《身份证》、《成都市社会保险卡》(简称社保卡)及《成都市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联系卡》(简称联系卡,未到街道登记领取《联系卡》的,在核查的同时发给)到本人常住地辖区的街道劳动保障所办理养老金领取资格核查手续,贴核查验证印花。不得由他人代办代核。
居住在城区以外的由社保经办机构支付基本养老金的企业退休(退职)人员其核查工作,由区(市)县社保机构按以上办法统一安排。
2、企业退休(退职)人员中,确因日常生活起居不能自理的,可向所在街道劳动保障所和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提出申请,由街道劳动保障所派人上门核查登记。
3、常年居住在异地的企业离退休(退职)人员,应在本公告养老金领取资格核查期内在居住所在地的社保经办机构或公安机关出具居住证明。出国定居的企业离退休(退职)人员,应在本公告养老金领取资格核查期内按规定向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劳动保障所提供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出具的生存证明(未与我国建立外交关系的国家,由当地公证机关出具)。
四、因各种原因在本公告规定时间内未办理核查手续而暂停发基本养老金的,须经所在街道劳动保障所核查符合领取资格后,持核查证明在7月份后直接到我市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养老金继续发放和补发手续。
五、全市企业退离休(退职)人员基本养老金领取资格核查工作由市社保局组织实施和解释。
各区(市)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要按照本通知精神,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精心组织安排,做好宣传、培训工作,确保核查工作稳步有序地进行。
特此通知
二○○四年四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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