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转发省劳动保障厅
《关于调整企业工伤人员生活护理费的通知》的通知
成劳社办〔2008〕280号
各区(市)县劳动和社会保障(人事和劳动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省劳动保障厅《关于调整企业工伤人员生活护理费的通知》(川劳社发〔2008〕14号)转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八年八月二十五日
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调整企业工伤人员生活护理费的通知
川劳社发〔2008〕14号
各市(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省级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工伤保险条例〉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03]42号)的规定,现就企业工伤人员生活护理费调整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2007年12月31日前按月领取生活护理费的工伤人员,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其月生活护理费分别调整为2007年统筹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30%。
二、调整标准从2008年1月1日起执行,所需资金由原领取生活护理费的渠道解决。
二〇〇八年五月十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