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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转发省劳动保障厅《关于调整企业工伤人员生活护理费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号:成劳社办[2008]280号 关键词:劳动保障 工伤 待遇 通知
签发单位: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签发时间:2008-8-25
是否有效:有效

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转发省劳动保障厅

《关于调整企业工伤人员生活护理费的通知》的通知

成劳社办〔2008280

各区(市)县劳动和社会保障(人事和劳动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省劳动保障厅《关于调整企业工伤人员生活护理费的通知》(川劳社发〔200814号)转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八年八月二十五日

 

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调整企业工伤人员生活护理费的通知

川劳社发〔200814

各市(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省级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工伤保险条例〉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03]42号)的规定,现就企业工伤人员生活护理费调整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20071231日前按月领取生活护理费的工伤人员,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其月生活护理费分别调整为2007年统筹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30%

二、调整标准从200811日起执行,所需资金由原领取生活护理费的渠道解决。

 

二〇〇八年五月十四日